浙江在线06月22日讯
为维护温州社会治安稳定,给在逃人员一个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的机会,昨天,记者从温州公安机关获悉,即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量刑10年以下在逃人员,只要主动投案自首,就能获得宽大处理的机会,符合条件者,不予羁押。
通告称,即日起至12月31日内投案自首的犯罪嫌疑人,包括已逃至国(境)外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回国(境)内投案自首的,只要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法定最高刑在10年(包括10年)以下,且不属于法定不得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情形的,可以不予羁押,在处理上可依法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据了解,这是近年来司法部门出台的促投力度最大的通告,以往对法定刑超过3年的逃犯,以及一些法定刑虽在3年以下,但情况特殊的逃犯,很难有“大赦”的机会。
“但现在只要投案自首,讲清犯罪事实,一切从宽。”警方有关人员提醒在逃人员及其亲朋好友,好好把握机会,敦促在逃人员早日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罚。
此外,对提供违法犯罪线索、协助抓获或直接扭送在逃人员的有功者,政法机关将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抓获重特大逃犯的,将给予重奖,并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从严惩处。举报电话:110。
>>>通告内容节选
●只要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法定最高刑在10年(包括10年)以下,且不属于法定不得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情形的,可以不予羁押,在处理上可依法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已逃至国(境)外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回国(境)内投案自首:一是对法定刑在10年(包括10年)以下有期徒刑,符合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条件的,且已退清赃款,赔偿民事损失或交纳用于民事赔偿的一定数额押金,可不予羁押。二是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期间,不扣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留证。三是犯罪嫌疑人回国投案自首后被依法宣告缓刑的,所持原有居留证期满前两个月内不予限制出境。
●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投案的;因病、因伤或其他特殊原因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的;或者先以信函、电报、电话等方式投案的,均视为自首;并非出于自己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要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的,也视为自首。
●凡在规定期限内对于拒不投案自首、继续畏罪潜逃的,被缉捕归案后,将从重处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窝藏、包庇犯罪分子。凡为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或者帮助犯罪分子伪造、毁灭证据以及为犯罪分子提供隐匿场所和交通工具,资助财物以及提供其他条件的,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