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6月28日讯
醉酒驾驶超标的电动车,还发生了交通事故。河南人张某6月21日被平阳县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决拘役3个月罚金3000元。交警部门提醒市民,请仔细查看自己所骑的电动车到底是不是“非机动车”。
6月1日中午11时40分许,张某在喝下4瓶啤酒、2两白酒的情况下,驾驶电动车上路,行至肖江镇世纪大道凤头村路段时,与何某驾驶的轿车发生碰撞,张某本人受轻微伤,两车车损。交警到现场后,发现张某身上带有很浓的酒气,便对张某做了酒精呼气测试,结果显示酒精含量为175mg/100ml,涉嫌醉驾。
当天交警便将张某送往医院提取血样。同时,张某驾驶的电动车涉嫌超标,送温州市长顺机动车司法鉴定事务所进行检测。
经鉴定,张某驾驶的电动车的整车质量为90千克,最高车速达30.97km/h,均已超过国家规定的非机动车范畴,属两轮轻便摩托车类型,应纳入机动车管理范畴,因此判定张某驾驶的车辆为机动车。同时,张某血样酒精含量鉴定结果出来,为196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被立案侦查。
6月7日,张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依法刑事拘留。6月21日,平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判定张某危险驾驶罪成立,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郑庆来 简书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