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6月30日讯
昨天,市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开始对《宁波市城乡规划条例(草案)》(下称草案)进行一审。草案在“法律责任”一章明确规定:擅自修改城乡规划将被通报批评。
发展规划朝令夕改,“换一任领导就换一套思路”的现象非常普遍。不过,这种状况很快就要改变了。
草案专门设置了“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一章。其第二十一条规定,在深化和完善中需要对强制性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修改、报批。
草案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则规定,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法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或者审批建设项目、进行规划核实的,由原审批机关依职权自行撤销,或者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予以撤销,并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
此外,草案在第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城乡规划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查询;有权对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查处。
草案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规划的局部调整,由组织编制机关对调整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并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在第三十六条中规定,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确需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的,申请变更的内容涉及利害关系人利益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座谈会、听证会等方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草案在“法律责任”一章的第五十三条中规定,因撤销行政许可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草案还加大了对违建的处罚力度,如擅自扩建,容积率超过规划条件或相关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最大值,但满足相邻建筑日照要求且不能单独拆除的,县级以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没收违法实物或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草案还规定,已领取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建设项目不得申请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