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6月30日讯
昨天,市委、市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推进中介机构改革和发展的意见》,将开始全面清理规范现有的中介机构。目前仍挂靠在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的中介机构,必须在今年11月底前彻底脱钩改制。在做好脱钩的同时,要确保本市范围内同一性质的中介机构必须达到五家以上,达不到规定数量的,行业主管部门要负责引进或对现有脱钩的中介机构进行拆分,并加以扶持。
用市场方式来配置资源
为推进中介机构改革和发展,市委、市政府成立中介机构改革和发展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服务业发展局),具体负责研究、指导、协调和督促中介机构改革发展的各项工作。昨天,记者采访了市中介机构改革和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方勇军。
方勇军说,推进中介机构改革是加快温州市经济社会转型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转变政府职能、优化发展环境的重要举措,通过改革,促进中介机构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更好地发挥其优化投资环境、助推转型发展的积极作用。
方勇军说,不少中介机构是事业单位性质,是行政机构的下属单位,有些甚至是政府职能的延伸,由于行业垄断等,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对行业发展来说也是很不健康的。通过改革,用市场的方式来配置资源,真正做到“有爹的孩子和没爹的孩子一个样”。
11月底前必须彻底脱钩
此次改革坚持市场导向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全面实施政企分开和转企改制,推进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彻底脱钩,最大限度地消除行业垄断和地方保护,建立健全中介服务充分竞争机制,激发中介服务业发展活力。同时,要坚持自律规范原则、提速提效原则、创新发展原则。
各地、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所属行业中介机构的脱钩、资质、执业等情况开展一次全面的清理规范,特别对目前仍挂靠在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的中介机构,必须在今年11月底前彻底脱钩改制。对确需由政府部门挂靠或兴办的单一的中介机构,须报经市中介机构改革和发展领导小组批准后按有关规定转为事业单位,作为政府职能性、公益性的服务机构予以保留。
在做好脱钩的同时,要加强对中介市场的培育,确保本市范围内同一性质的中介机构必须达到五家以上,达不到规定数量的,行业主管部门要负责引进或对现有脱钩的中介机构进行拆分,并加以扶持。在拆分的中介机构之间,严禁互相参持股,确保中介市场充分竞争,坚决防止中介机构垄断经营。
要严肃脱钩改制工作纪律,若发现与中介机构有明脱暗不脱、利用职权指定中介业务或变向垄断经营、收取管理费用、暗中参股等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对相关的单位、人员及中介机构都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鼓励民资参与脱钩改制
此次改革将进一步优化中介服务业市场准入环境,鼓励和支持各类资本进入法律、法规和规章未禁入的中介服务行业和领域。鼓励民营资本参与中介机构的脱钩改制和资产重组,大力吸引国内外知名中介机构入驻温州,清理取消各种行业性、区域性的中介市场保护政策。
按照“进入不限量,资质有要求”的原则,进一步规范中介机构进入条件,防止中介市场“低、小、散”发展。对新办中介机构的审批,要切实做到环节简化、程序规范、高效便捷。凡不涉及公共安全、环境保护、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中介行业或项目,试行告知承诺制或登记备案制,由注重事前审批转变为加强事后监管。
此外,还通过重点领域中介服务业发展、推进中介服务业集聚区等措施,促进和规范中介机构的发展。
建立中介机构诚信档案
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要依靠科技手段,着力开发中介机构执业诚信网络监控系统,建立执业诚信记录档案数据库,实施中介机构执业诚信记录实时监控。建立涵盖诚信数据收集、诚信评定程序、诚信等级标准、诚信公示方式等内容的中介诚信评价制度,及时公布中介机构执业诚信评价信息,提高中介服务信用透明度。
重视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诚信记录的结果运用,实行诚信状况与登记机关监督管理、银行授信额度、政府招投标等挂钩,建立中介机构诚信档案及市场清出等约束制度。
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加快本市法人信息共享和应用系统建设,推进法人登记类、资质类和监管类信息向中介服务机构有序开放,逐步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经济鉴证类成重点范围
此次清理规范的重点范围:在温州市注册登记和备案的所有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重点是:工程招投标代理机构、建设工程监理机构、建设造价咨询机构、房地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土地评估机构、环保评估机构、安全生产评估机构以及其他依靠提供政策、技术、信息、认证、鉴证、检测等手段,实行有偿服务,并承担法律或其他责任的中介机构。
公职人员不得在中介机构兼职或参股,已兼职和持有的股份,应当退出;如不退出,则必须辞去公职。
对诚信过失要予以惩戒
在改革的同时,温州市同时出台了《中介机构诚信过失惩戒办法》。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诚信过失:
(一)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出具虚假验资报告、评估报告、证明文件及其他文件的;
(二)采取欺诈、胁迫、贿赂、串通等非法手段,损害委托人或他人利益的;
(三)向委托人或相关人索取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其他利益,或者以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提供的信息、资料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及公共利益的;
(五)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收费标准承揽业务的;
(六)规避监督检查,阻挠调查,或者隐匿、销毁证据的;
(七)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
(八)超出营业执照核定的范围从事中介经营、服务活动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的其他诚信过失。
根据该《办法》要求,行政机关、业务主管部门、登记管理部门以及行业协会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诚信过失行为实施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