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7月4日讯 (记者 李敏 通讯员 龙法轩) 今天上午,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依法判决原龙湾区人大代表黄海春拘役4个月并处罚款4000元。这是《刑法修正案(八)》自今年5月1日实施后,我省首例人大代表因醉酒驾车被一审判决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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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海春,女,39岁,温州龙湾区瑶溪镇人,龙湾区人大代表。6月11日晚上8点多,黄海春和朋友在龙湾区状元镇龙飞路夜市摊上吃烧烤喝酒,一直到晚上11点多才散场。期间,黄海春喝了将近一瓶葡萄酒。朋友劝她不要开车,但一身酒气的她却自觉意识清醒,一定要把车子开到机场大道与耐宝路口,而后叫她女儿过来开车。车子刚一起步,就擦碰到在路边等人的王某。
醉酒的黄海春没有停车,继续驾车离去。王某很是气愤,就开车去追,在状元镇龙飞路与龙腾路的转弯处追上了黄海春。黄海春提出私了,被王某拒绝。黄海春继续驾车离去,王某紧追不舍,终于在机场大道和耐宝路路口拦下了黄海春的车子,随后报警。
交警很快赶到现场,发现黄海春身上酒气很重。想让她“吹气”检测,她却非常不配合。交警只好把她带到医院,进行抽血检测。当晚,黄海春在交警支队被约束醒酒。第二天一早,接受交警询问时,黄海春已酒醒,表明了龙湾区人大代表身份。
经查,黄海春的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15.5毫克/100毫升,是醉酒驾驶标准值(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毫克/100毫升)的两倍多。
检察机关认为,黄海春的行为已经触犯法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经龙湾区人大常委会许可,龙湾区检察院依法对黄海春提起公诉。
之前,因黄海春患有高血压,公安对其采取了取保候审。因此今天到庭时,黄海春身穿便服,并没有戴手铐。
公诉人认为,黄海春醉酒驾驶的行为已经触犯法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黄海春对公诉人指控没有提出异议。
上午10点,法庭认定黄海春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款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