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7月04日讯
临海一名73岁老汉沈培德在自家住处搭建违章棚屋多年,当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1999年和2005年作出罚款处罚后,于2010年再次责令沈老汉拆除。老汉不服,一纸诉状告到法院。
今年3月,天台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支持老汉诉讼请求。随后,临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近日,沈老汉再次接到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维持了天台法院一审判决。
不服处罚,老汉提起法律诉讼
沈老汉家住临海古城街道。1985年1月,沈老汉未经审批在家中天井建了3个简易棚,之后,主屋东边的天井内又多了一间砖木房和两间简易房。临海市国土部门在1999年对老汉在天井建造的房屋做出罚款处罚。
2005年3月,沈老汉又封闭了主屋底层东西两侧南阳台和二层楼的三间南阳台,并在三层南边露台的东西两侧各造了个卫生间,还在两个卫生间之间搭了个简易棚。当年7月,临海市建设规划局对沈老汉封闭底层和二层阳台的行为作出处罚,责令罚款2000元。
沈老汉没想到的是,2010年7月27日,临海市城管局再次对沈老汉作出处罚决定,责令老汉限期拆除上述违章建筑。老汉不服,向临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作出决定维持执法局的处罚。
2010年12月,沈老汉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认为城管局适用法律错误
今年1月13日,天台县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原告方代理人认为,1985年建造的一间砖木结构房和两间简易房已受过处罚,按当时临海市的政策,这些建筑便有了存在的合法性,而且已经有邻居给同样性质的建筑物办理了房产证。
而对2005年建造的两个三层楼卫生间和一、二层阳台的封闭行为,原告方代理人说,2005年7月城建执法大队到现场查看时,就认为三层楼的卫生间隐藏在阳台里,不会影响他人通风采光,而且建筑确属生活需要,因此不作处理,“现在城管局作出的拆除处罚不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
另外,原告方还认为城管局作出的处罚决定适用法律错误。原告方代理人说,沈老汉的违法建设发生在1985年、1992年和2005年,应分别按《城市规划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相关规定处罚,现在城管局只看后则法律,属适用法律错误。同时,原告还认为城管局执法过程中有违反法定程序,未告知原告有关事项的行为。
庭审中,原告方向法院提供了相关罚款票据及临海市建设规划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查处对象已包括了阳台上的卫生间。
城管局辩称处罚于法有据
对于沈老汉的起诉,临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认为所作处罚不存在一事再罚,也没有违反公平合理原则。
临海城管局认为,沈老汉在1985年至2005年间建造的违章建筑,至今仍未拆除,属于违法行为继续状态。原告方虽然提供了国土部门的罚款票据,但并不表明原告已经取得了合法土地使用权。
在此事的处理中,国土部门是依据《土地管理法》处罚沈老汉的违法占地行为,而城管局是依据《城乡规划法》对其作出处罚,因此城管局认为这便不是一事再罚。
对于处罚程序问题,临海城管局称当时有工作人员到现场勘查拍照,并告知沈老汉作笔录。2010年6月,沈老汉儿子沈华利又到城管局办理了委托手续,代其父处理此事。所以说程序不合法没有法律依据。
两级法院裁定城管局处罚证据不足
2011年3月,天台法院对此案作出宣判,认定临海城管局作出处罚决定的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
天台法院的判定理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对违法建筑作出限期拆除处罚的前提是,违法建筑影响城乡规划,并且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而在沈老汉案件中,城管局虽然认定原告的违法建筑严重影响城乡规划,却没能提供该违法建筑所在地规划方面的证据。
临海市城管局不服天台法院判决,随后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天台法院一审判决,判定临海城管局撤销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