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7月05日讯
宁波市政府近日发文决定,自2011年7月1日起,对全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社会扶助证》的低收入生活困难家庭成员和持《重度残疾人救助证》的贫困重度残疾人,在现行实施基本生活价格补贴的基础上,再增加与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中的食品类价格涨幅联动的食品价格补贴。
此次新增食品类价格补贴的主要内容是:当宁波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中的食品类价格同比涨幅达到或超过3%并高于省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涨幅时,以国家统计局宁波调查队提供的食品类价格指数为依据,对困难群众实施按食品类价格涨幅差额增加食品价格补贴。具体计算公式:季度食品价格补贴金额=季度食品类价格涨幅与省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涨幅差额×4.5×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
当宁波市居民消费价格中的食品类价格同比涨幅回落到3%以内,以及低于省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涨幅时,不再发放食品价格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