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7月6日讯 ?近日,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决定,安徽籍驾驶人侯某因2011年6月18日晚在S28台金高速公路往台州方向114公里+100米处,醉酒驾驶重型半挂车碰撞中央护栏事故,被告人侯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侯某,男,1973年3月生,安徽省涡阳县人,初中文化。6月18晚,侯某酒后驾驶浙JF16**(赣E94**挂)号重型厢式半挂车从浙江省永康市驶往仙居方向,21时10分许,行驶至S28台金高速公路往台州方向114公里+100米(横溪路段)处,车辆碰撞中央护栏发生交通事故。侯某在事故现场被高速交警查获。经检测,侯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份含量为1.5mg/ml。据高速交警介绍,这是台州高速首例因醉酒驾驶引发的交通事故。
侯某因醉酒驾驶机动车于2010年4月2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
侯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侯某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造成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判处被告人侯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