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7月08日讯
2009年10月中旬的一天,开汽车维修厂的李老板接到了一笔生意,一辆混凝土搅拌车要修发动机、做钣金。
当时,厂里人手不够,李老板就从隔壁找来了庄某,把做钣金的工作,以1000元的价格包给了他。
李老板的人修好了发动机,庄某在做钣金前,又找来朱某,让他负责清理车上的淤泥。
就在朱某的清理过程中,不知情的李老板突然走进驾驶室,发动了车子。
“当时,我只是想对修理好的发动机进行一下磨合。”李老板回忆说。
发动机一开,混凝土搅拌车的罐筒猛地转动了起来,朱某就站在上面,当即被撂翻在地,昏迷。
李老板赶紧下车,将朱某送到医院。经诊断,朱某身上多处骨折,伤势严重,构成十级伤残。
住院期间,朱某向李老板索赔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共计6万余元。李老板在支付大部分医疗护理费后,拒绝赔偿其他损失。
今年年初,朱某一纸诉状将李老板告到了镇海法院。
昨天,镇海法院审理后认为,李老板在无混凝土车驾驶证的情况下发动车辆,导致朱某受伤,应承担全部损失。最终判决李老板支付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共计6万余元,庄某对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承办法官说,朱某在干活的时候,庄某本应该在驾驶室放置提醒的牌子,庄某没有这么做。这种情况下,假如李老板有混凝土车驾驶证,他是不用负担全部损失的。
承办法官提醒,驾驶工程车需要有特殊的驾驶证,无照发动工程车,同样是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