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宣布:飞迪亚斯胜出!
浙江在线07月08日讯
“PHIDIAS”与“PHILIPS”,仅两个字母之差,正是这两个字母的差别,引发了一场长达6年的商标官司。
2005年,飞利浦公司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要求撤销“PHIDIAS”商标,2009年8月27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裁定,对存在争议的“PHIDIAS”商标予以撤销。同年,飞迪亚斯不服裁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院经审理后,撤销了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
此后,商标评审委员会不服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日前,该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决定。这意味着,飞迪亚斯可以光明正大使用“PHIDIAS”商标了。
第一回合:飞利浦发难,“PHIDIAS”商标被撤销
飞迪亚斯(浙江)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是位于龙湾区海城的一家电器开关制造公司,成立于1999年。
2001年11月,飞迪亚斯公司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提出注册“PHIDIAS”商标申请,指定使用在第9类”电开关、放大器、电子管等商品上“;注册商标专用期限自2003年2月21日至2013年2月20日。第11类“照明器械及装置;日光灯管等商标上”;注册商标专用期限自2005年11月14日至2015年11月13日。
注册了“PHIDIAS”商标后,飞迪亚斯公司业务迅速发展。该公司总经理林永福说,“前几年公司业务量真的是一年一个样,2005年时销售额已达上亿元了。”然而,令林永福没想到的是,在公司发展鼎盛时,遭遇了一场前后达6年的商标官司。
2005年7月,飞利浦公司针对“PHIDIAS”商标,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注册申请。飞利浦公司方面的理由是:“PHIDIAS”与“PHILIPS”均为无含义外文商标,其字母排列顺序、整体设计及读音近似,指定使用的商品为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PHIDIAS”违法商标法的有关规定。而且“PHILIPS”商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已为公众所熟知,“PHIDIAS”对其商标的复制和摹仿,对其公司造成经济利益和商业信誉的损失,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给飞利浦公司的商业活动造成混乱,要求撤销“PHIDIAS”商标。
2005年12月,飞迪亚斯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递交相关答辩书,称“PHILIPS”商标属普通人名,本身不具有显著性,“PHIDIAS”为“飞迪亚斯”的英文谐音,再说两个商标在英文字母排列、发音、整体视觉方面均不相同。同时,飞迪亚斯还提供在中央电视台等相关媒体刊登广告、宣传品牌形象的证据。
虽然飞迪亚斯提供了相关证据,但2009年8月,商标评审委员会还是作出撤销“PHIDIAS”裁定。
第二回合:飞迪亚斯起诉,法院一审判决“不该撤”
在法定期限内,飞迪亚斯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纠正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该法院于2009年9月受理,并于同年12月公开开庭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判断两个商标近似与否,应当以商标的字形、读音、含义等,是否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发生混淆为标准,应当结合个案的具体情形予以判定。争议商标“PHIDIAS”与引证商标“PHILIPS”均为外文商标,中国相关公众一般以外文商标的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进行识别,虽然两商标的字母组成仅中间两个字母存在区别,但两商标的读音、整体视觉效果差异明显,两商标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中国相关公众不会对其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类似商品上构成近似商标,认定错误,该院予以纠正。
最后,法院作出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并要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对飞利浦要求撤销“PHIDIAS”商标提出的撤销注册申请重新作出争议裁定。
第三回合:商标评委会不服,法院维持原判温企胜出
由于商标评审委员会不服一审判决,于法定期限内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于2011年2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今年6月,该院驳回其上诉。
“拿到判决书的那天,我激动得一晚都睡不好,虽然过程很痛苦,但我从未想过要放弃。”林永福说,温州、北京来回不知跑了多少趟,应诉的资料都装了一大箱。
官司最终赢了,但林永福说,这场官司对于企业发展的伤害是不言而喻的。“打官司前,我们年销售额已将近上亿元了,这几年反而退步了,只有原先的一半左右。”林永福说,自从惹上与飞利浦公司的商标纠纷后,他公司产品也成为市场上打假的对象,导致客户流失和商品信誉度下降,“不知情的人以为我们是傍名牌。”
上世纪90年代初,飞利浦已多次状告温州企业侵权。有关人士说,今后温州企业碰到这样的问题可能越来越多,要想真正地摆脱和国际巨头的纠纷,企业要加强对商标的管理使用,维护好自身的品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