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7月08日讯
7月7日,温州市纪委、监察局发出《关于党员干部必须在整治市区违法建筑工作中充分发挥带头示范作用的通知》,要求党员干部切实做到“三带头、三不准”,党员干部若出现7种影响整治违法建筑行为中的任一种,将视情节轻重予以不同处理。
《通知》要求,党员干部必须带头严格遵守市委、市政府关于违法建筑整治的有关规定,在专项行动中要切实做到“三带头、三不准”,即带头支持拆违工作,不准说、不准做不利于拆违的话和事;带头做好亲戚朋友工作,不准为违建户说情、打招呼;带头拆除违法建筑,不准拖拆违的后腿。通知要求党员干部要切实发挥示范带头作用,推动面上整治,以点带面、全面推进,最终实现“零违建”。
党员干部有下列七种情形之一的,情节较轻的,给予预警约谈;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七种情形分别为:直接组织实施或参与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不按规定主动拆除自建或参与建设的违法建筑的;未执行“零违建”报告制,或谎报、瞒报、拒报违法建筑情况的;干扰、阻挠、抗拒或煽动他人干扰、阻挠、抗拒有关部门依法执行拆违及相关公务的;唆使、纵容、庇护、放任单位或个人进行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或为其说情的;执法人员不作为、慢作为,对违法建筑监管不到位、制止不及时、查处不力的;其他影响整治违法建筑的行为。(温州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