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宁波7月13日讯(通讯员叶跃 郑智杨)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想孩子想到疯,另一方死活不让看,为了行使探视权要求法院执行局来强制执行,可是双方对峙、理由充分,法官当起了老娘舅,最受伤的是孩子。
北仑法院执行局的陈法官前几天可遇上了烦心事,不是判决下来的款项难以执行,也不是案子太多压力太大,陈法官道出了苦衷,“探视权的案子太难办了。”
2010年9月,随着一纸判决下来,李某与朱某最终在北仑法院判决离婚,年幼的儿子归男方朱某抚养,女方李某可以在每月第一和第三个周六探视儿子两次。然而真正的问题才刚刚开始。
女方:为什么我不能探视自己的儿子!
法院的判决写明了自判决之日起至儿子成年或独立生活止,每个月第一和第三个周六可以由李某探视儿子,朱某对此应予以协助。但是离婚还没几个月,李某去探视儿子时却遇上了麻烦。李某反映,朱某不仅不让其看望儿子,对儿子也不是很好。几次协调不下后,饱受思子之苦的李某最终将案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为自己的探视权讨个说法。
男方:不是不让看,是女方探视儿子时太过分
对于李某的说辞朱某并不认同。朱某反映,并不是不让李某来看孩子,而是李某每次来看孩子时都带了很多亲戚朋友,还跟孩子说自己的不是,实在是太过分。对于李某所说的自己虐待儿子的事情,朱某更是矢口否认,“我自己疼都疼不过来呢,怎么会对自己的孩子不好呢”,“这是李某她故意栽赃我的”。
法官:年幼的孩子伤不起,离异双方应考虑孩子的健康成长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视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第四十八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探视权是有着法律的明确规定的,夫妻双方都应予以积极履行。
当一段婚姻走到了尽头,未成年子女的探视问题往往会引发双方的矛盾。抚养方通常为了自身的利益,拒绝或不合理限制对方探视子女,而另一方又迫切地想见到孩子,双方因这产生矛盾甚至伤害事件时有发生。这样的结果最终伤害的还是无辜的孩子。陈法官在对李某与朱某进行调解时,也告诉双方,行使抚养权的一方拒绝对方探望子女,使子女得不到父母双方的关心与爱护,这是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的,情节严重的将成为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法定理由。对于探视的一方,也应该多多考虑孩子的心灵健康,应当尽量给予他一个安定、平稳的生长环境,孩子的茁壮成长才是双方真正应该做到的,切不宜将夫妻间“仇恨”让年幼的孩子来承担。陈法官也针对双方的情况,提出了建议,双方如果觉得探视很难配合的话,可以考虑在更宽松的环境下进行探视,例如到时让李某带着孩子去游乐场或者风景区玩一玩。最终在法官的耐心工作与劝导下,李某与朱某达成了初步和解,朱某答应让李某按期探视儿子。
陈法官在此善意地提醒大家,希望离异的夫妻应设身处地多替对方想想,替孩子想一想,要充分考虑到孩子的健康成长,双方应多一份理解,多一点宽容,少一些意气用事,莫让自身的矛盾传递给无辜的下一代,共同努力让孩子拥有一份完整的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