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7月14日讯一般人发生车祸受伤后肯定急着去医院检查治疗,就算问题不大也会好好地检查下。可是就有这么一个人,车祸受了伤也坚决不要治疗,甚至还在医院与护士发生争执,拔针头走人。让人狐疑的是,他在医院的记录没有留下自己的名字,反而选择了“无名氏”。这是为什么?难道他怕检查后发现自己是酒后驾车?
几天前,这位驾驶员所在的公司,就赔偿争议问题与保险公司对簿公堂。最终的判决结果显示,保险公司只需要赔偿车主交强险范围内的损失。
车祸后,“无名氏”司机拒绝治疗
2010年8月7日23时许,陈某驾驶其公司的车辆途经市区九里王家桥地方时与人发生交通事故。当晚23时54分,陈某打电话叫急救车,3分钟后,绍兴文理学院附属医院派出救护车赶往事故发生地点。
据了解,当急救车将陈某送往医院后,陈某拒绝告知医院其真实身份情况而被医院记录为“无名氏”。但是“无名氏”并没有像别的受伤者一样配合治疗,与医院护士发生争执后擅自拔针离开医院。
明明受伤却还拒绝治疗,这是为啥?原来从院前急救记录来看,就有记载陈某“满口酒味”。一直到第二天下午3点,陈某才去绍兴第二医院处挂号就诊。
而交警大队的记录显示,陈某从绍兴文理学院附属医院出来之后就回到了出租房里,后来等家人过来一起去了第二医院就诊。这期间长达十多个小时,陈某都没有向公安部门报警,离开医院之后也是回到租房处而未及时到交警部门进行处理。
拿不到保险金,车主走上法庭
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但陈某其实只是绍兴县一家纺织公司的驾驶员,作为车主的该纺织公司事故发生后共需支付1万多元的赔偿费和近12万的保险车辆受损费。本来,投保的车辆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可这家纺织公司却一直得不到保险公司的理赔款,于是就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日前,越城区法院开审此合同纠纷案。显然,陈某是否在本次事故中存在逃逸及酒后驾驶成为庭审的焦点。据介绍,因为事故发生后未对陈某进行酒精检测,无法知道事故发生时陈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尽管医院记载的初步判断“满口酒味”,但在毫无证据的情况下不能直接证明陈某存在饮酒或醉酒驾驶的情况。
对此,作为车主的纺织公司认为,事故发生后,驾驶员陈某只是走离现场,并不是逃离现场。他们公司的车辆是在该保险公司投的保,双方存在保险合同关系的事实,作为保险公司理应作出赔偿。
保险公司则辩称,事故发生后陈某弃车逃离现场,且以“无名氏”方式的急救记录可以看出属于酒后驾驶。因此,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只赔偿交强险范围内的损失
在进一步的审理中,法院的相关工作人员发现,陈某在已有酒驾嫌疑的情况下,擅自离开医院,且不肯透露其真实姓名,客观上妨碍了案中保险公司提出举证抗辩的可能。按举证妨碍规则,推定由陈某所在的公司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因此,根据保险条例,驾驶人饮酒驾驶、车祸后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车辆或者弃车逃离现场情况下保险人有理由不负责赔偿。法院认为陈某所在公司在责任免除说明书投保人声明处已加盖公章,可认定被告保险公司已将免责条款对车主绍兴县该纺织有限公司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
“不管陈某是否酒驾,保险合同条款对双方都有约束力,陈某的行为已符合保险条款的约定,被告不用承担赔偿责任。”据此,越城区法院日前作出判决,对“车主”要求的商业险内的赔偿请求不予支持,保险公司只需要赔偿在交强险范围内的损失。也就是说,近12万的车辆保险受损费用,保险公司最终只需支付“车主”2000元的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