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杭州打工的张青到银行给家里汇款时,发现还没插卡,按键时ATM机就自动“吐钱”,他取出了10500元。不过,因为过度担心,后来钱又弄丢了。2小时后,他向警方自首,并愿赔偿失主损失,但仍被检方以涉嫌信用卡诈骗罪提起公诉。(7月13日《今日早报》)
ATM“陷阱”、没经受住诱惑、涉嫌犯罪,这多重元素,让人忍不住联想起著名的“许霆案”。因为“物伤其类”的痛感,这起杭州版“许霆案”,注定会激起舆论涟漪。
虽然张青事件被喻为“许霆案”翻版,但细究起来,仍是“两片不同的叶子”:许霆案中,ATM机发生故障,这为“银行当担责”留下话柄,在张青案里,ATM机吐钱是因他人银行卡忘了拔出;许霆事后潜逃,张青则立马投案自首。
张青犯错的轻重,很难定性。同情者说:“不过是诱惑当头的无法自持,谁都有可能掉进这样的坑,情有可原”;谴责者则存有异议:“冒用他人卡取钱,确已触犯法律,不容姑息”。检方以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起诉他,也引起不小争议。相信旨在维护公义、说服民心的判决者,也处于“刑与非刑间”的尴尬境地。
尽管“不取不义之财”是社会的道义共识,“天上不会掉馅饼”的民谚也很响亮,但面对诱惑,也很难要求所有人选择高尚。几年前,在英国,也曾出现过“ATM机故障”事件,储户取100英镑,ATM机就会吐出翻倍的钱,市民们听说后,纷纷排队取款。
若依照“亡羊补牢,犹未晚矣”的训条,张青虽“动了他人的奶酪”,可才过2小时就悔悟,大可宽恕。其弱者的身份,也能引起人们的怜悯。更何况,就像许霆案中的“特殊因素” ATM机故障一样,张青事件中“他人忘了取卡”,也是让张青临时误入歧途的诱因。用刑事诉讼中的“警察圈套”理论分析:若张青是蓄谋已久,从他人手中诈骗信用卡,无疑属于犯罪;可他一开始并没有犯罪意图,在ATM机自动吐钱的诱使下,才跌入迷途。追究刑责,似乎太过残酷。
但法律,未必处处符合人情。人情上的爱恨情仇,替代不了法理的考量。依检方说法,张青已触犯刑法第196条中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罪名,是犯罪既遂,就算“弃恶从善”,也只能酌情处理,量刑从轻。这番解释,不乏道理,但显然忽略了关乎“警察圈套”的考虑。公众为张青鸣不平,正在于“他是无意得卡,而非主动诱骗”,若法律不虑及人性的局限,摆出“铁面”面孔,不免太不通人情。
情归情,法归法,但前提是法理能体现公平、正义等精神,经得起辨疑。张青若被追究刑责,至少有几个疑点待解其一,当ATM机出错或别人忘了拔卡,责任何以划定?能否武断地将“盗窃罪”“诈骗罪”的帽子,扣在过失者头上?其二,法律判罚时,如何把握惩处力度才适宜?如何将这种“不慎”,跟蓄谋已久的贪污、抢劫区别开?
顺手牵羊、见财起意,过失难辞;但何以“罪刑相适应”,公正地权衡责任,是杭州版“许霆案”中的情理纠结。可以肯定的是,若“ATM机上的脑筋急转弯”仍悬而未决,法律仍留下盲区,那谁也没法肯定,会不会有下一次的纠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