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7月14日讯
过了退休年龄,在再就业中受伤,还算工伤吗?一些用人单位认为这不算工伤。日前,瑞安法院一个劳动纠纷案件告诉我们,只要存在劳动关系,这就算工伤。
四川男子王某,现年65岁,多年来一直外出务工。2009年8月,他到瑞安一家不锈钢公司务工,从事不锈钢翻新工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该公司也没给王某办理劳动保险。
去年8月,王某在该公司作业时,一辆起吊不锈钢的车辆出现刹车系统失灵,吊在车上的不锈钢工件砸落,正好砸在王某的左脚,致其左脚跎骨骨折。经鉴定,王某为九级伤残。
王某认为自己在工作中受伤,属工伤,该公司应对其作出赔偿。但由于双方分歧较大,多次协商未果。王某后将该公司告上了瑞安法院。
审理中,该不锈钢公司辩称,该公司将不锈钢翻新工作发包给包工头,由包工头决定工作内容和工人工资。该公司没与王某签订聘用合同,也未对其进行管理约束,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另外,王某受伤时已年满64周岁,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再适用《劳动法》,其受伤不算工伤,公司不用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公司将不锈钢管翻新工作发包给他人,是公司内部经营的一种方式,这并未改变公司和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公司和王某存在雇佣关系。
另外,针对原告已过退休年龄的事实,法院认为,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聘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造成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法院判决,解除王某与被告不锈钢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并判令该不锈钢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共计42340元。(温州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