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7月21日讯 7月19日,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柯城区金某和丰某因涵洞积水引发车辆“趴窝”,导致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案进行了调解,金某的财产损失与丰某的人身损害损失相抵后,由金某另外赔付丰某5000元,所涉及的其他事项互不追究。
2010年7月9日,金某驾驶着自己的五菱货车到衢州郊区卖干菜。路过320国道一处涵洞时,发现积水比较严重。正在金某犹豫要不要通过时,一旁村民丰某告诉金某应该没问题。谁知车子在过涵洞时熄火“趴窝”了。金某一肚子气,认为丰某误导了自己,双方发生口角并扭打起来。丰某被金某打伤,附近村民则帮着丰某把五菱货车扣押在丰某家中。
金某认为是丰某的误导才引致损失,而且因车子被扣押未及时维修,发动机进水时间过长损失进一步扩大,起诉至法院要求丰某赔偿自己车损和误工费。而丰某则因为金某打伤了自己,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两人闹得不可开交。一审法院认为金某涉水过涵洞,造成车辆损失,没证据证明是由丰某造成的,金某自己应承担主要责任,占60%;误工费与车损无直接因果关系,不予支持。结果双方均上诉。
市中院的法官在分析案情后,觉得双方都是因为一时冲动引发的冲突,存在调解基础。召集双方,耐心说理。最终,金某和丰某均认可了法官的调解,就财损和人身损害两起官司一并达成调解协议。
来源:衢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