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7月22日讯 近日,德清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圆满执结某木业公司诉朱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确无实体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创造性地将朱某的销售资源作为被执行财产,促使双方达成和解,使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朱某本是一位木制品销售中间商,常年与该木业公司发生业务往来,对外销售该公司木制品。 2008年因资金链断裂,无能力向该木业公司支付货款10万元,致使纠纷成讼。诉讼过程中双方达成由朱某分期付款的调解协议,但朱某并未实际支付。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局在查实朱某没有存款、房产、汽车等可供执行财产后,多次联系双方当事人寻求解决途径。但被执行人只是不断重复生意失败、生活穷困,无力支付合同款项的窘况,木业公司亦无可奈何,案件无实质进展。
功夫不负有心人,在当事人双方第六次会面中,公司代表无意中的一句“你现在跟那些木板销售店还有联系吗?”让执行法官恍然大悟。他敏锐地抓住这一点,提出让朱某到该公司工作,为公司提供市场销售资源,朱某销售业务奖金的50%用来偿还所欠债务,直至还清。这个提议得到双方当事人的一致认可,双方当即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至此,这起历时一年半的案件终于达成了一个双方都满意的结局。
今年以来,德清法院大胆创新,积极探索总结新时期执行工作的新方法,创造性地将被执行人个人所有销售资源、管理技能、公关能力等无形资产列入可供执行财产范围,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来源:湖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