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天台7月23日讯 (通讯员 洪巍 朱利明) 近日,天台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案件,这是《人民调解法》自今年1月初施行后全市审结的第一起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案件。
引发确认调解协议有效的是一起婚外情案件。被告人谢某认识了陈某,不久两人就发生了婚外情。但不久陈某就发现谢某除了妻子和她外,外面还有女人。今年4月,陈某打电话给谢某,要求谢某赶到一地点,但谢某置之不理,伤心之下,陈某喝下了农药,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事情发生二天后,经陈某所在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死者家属与谢某达成一份调解协议。协议约定:谢某自愿一次性补偿给陈某家属死亡补偿费、丧葬费、子女抚养费等共计人民币16.8万元。协议签订后,谢某仅支付补偿款8万元,尚欠8.8万元一直未付。为此,陈某家属起诉要求法院依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效力,由谢某支付补偿款。
天台法院审理后认为,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书,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和盖章,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遂根据《人民调解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依法判决确认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效力,要求谢某在十日内支付8.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