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全省统一的食品安全举报电话,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以打电话投诉、举报,也可以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投诉、举报。
7月26日,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二十六次会议,听取了关于《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这是该草案自去年12月、今年5月两次审议后,第三次提请审议。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丁祖年说,草案第二次修改后,已经将“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投诉举报电话”加入条款。
第三次审议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大代表提出,目前,食品安全实行分段监管,大多数人无法准确判断应当向哪个部门进行投诉举报,部门之间也容易推诿,因此,有必要设立统一的举报电话。
根据这个意见,三审稿中增加了新的内容:今后,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立并公布全省统一的食品安全举报电话。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也应公布本部门的举报电话。
接到电话后,应当实行首问负责制,不得推诿、拒绝。
如果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及时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对接到的投诉、举报和核实、处理情况也应当予以记录、保存。
此外,为增强社会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草案建议,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将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纳入普法、科普以及中小学校安全教育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