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8月10日讯
今年4月1日起,《宁波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宁波市的房子都要交一笔“养老金”,为日后的维修买单。
不过,是不是所有的房屋都要交?怎么交?一直不清楚。昨天,记者从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了解到,《宁波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实施意见》(以下建成《意见》)已获市政府批准。
哪些房屋要缴:三类住房需交“养老金”
《意见》明确,以下三类住房,必须要缴“养老金”。“一是需领取预售许可证的新建商品房屋(含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二是需办理产权分割转让的单一业主房屋;三是需办理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征收(拆迁)安置住房、廉租住房及公共租赁住房。”
比如新建商品房,以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时间为节点。也就是说,即便市民是在今天买的商品住房,但预售许可证早在4月1日前领出,那么交不交“养老金”,都由业主自主决定。
至于在4月1日前,就已经在使用的老房子,也由本小区或本幢物业的业主,决定是否建立专项维修资金。
怎么交:住房建筑面积和楼层决定缴存金额
给住房预存一笔“养老金”,这事不错。毕竟房子“年纪”大了,免不了要修修补补。有了专项资金,就少了很多麻烦。
那么,究竟要交多少维修金呢?这由住房的建筑面积决定。另外,就算建筑面积相同,有没有安装电梯,也会影响到交存的金额。
《意见》明确,“未设电梯的房屋,按照建筑面积房屋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5%交存;设有电梯的房屋,按照建筑面积房屋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8%交存”。
各类房屋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由市和县(市)造价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公布。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养老金”并不是交一次就够了。《意见》规定,“在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若干年后,如果业主分户账面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的30%时,应当及时续交或者按业主大会决定办理。”
怎么用:需由业委会或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申请
有了专项维修资金后,是不是每位业主都可以提出使用申请呢?
当然不是。使用“养老金”的申请人,必须由专人提出。
《意见》明确,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由业主向业主委员会或受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告知维修需求,并由业主委员会或受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向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提出维修资金使用申请。
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向社区居委会或受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告知维修需求,并由社区居委会或受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向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提出维修资金使用申请。
这里的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特指“市物业和住房维修资金管理中心”。
要动用专项维修资金,需要满足两个条件。首先在保修期满后的维修项目,要达到中修及中修以上。还在保修期内的房屋,一般由开发商负责维修。其次,同意动用的业主占有的建筑总面积,要超过小区总面积的2/3,同时业主人数也要超过总人数的2/3。
《意见》也特别明确了,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进行表决的业主人数,不到业主总人数1/2的,申请人可采用公示的方式征求业主意见。公示期限不得少于7天。
公示期内,若提出书面反对意见业主的建筑面积和人数,均少于总建筑面积和总人数1/3的,仍可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