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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借钱炒期货巨亏 妻子该不该与其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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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在线8月12日讯胡某是市区某银行信贷审批部公司业务科原科长。在任期间,胡某曾多次向市区某公司业主傅某借款,用于做票据及期货投资,不料投资失败,截至结账时尚有75万元借款无力偿还。傅某因此向婺城区法院起诉,要求胡某夫妇(注:起诉时已离婚)共同承担还款义务。这笔债务应由胡某独自承担,还是由胡某夫妇共同承担?日前,婺城区法院的判决对此作出了回答。

  法庭上的交锋

  2010年10月15日~2011年3月18日间,胡某夫妻向傅某多次借款。自今年3月下旬以来,他多次要求还款,并上门催讨,但对方均以各种理由拖延。到了4月21日,胡某终于向他说明,其借款炒期货亏损,目前无力归还,并当场出具借条1张。据他了解,新婚1年多的胡某夫妇已于近日协议离婚,对家庭财产作了抵押、隐匿、分割等处理。鉴于以上情况,他请求法院判令胡某夫妇共同归还他借款本金75万元,并支付利息7500元(按月利20‰从4月21日暂计算至5月5日,此后利息继续计算至履行日)。

  胡某未作答辩,也未出庭应诉。

  胡某妻子杨某系市区某银行国际业务部结算员。杨某辩称:她没有向傅某借款,也不清楚胡某向傅某借款的事。胡某未将所借款项用于夫妻日常生活。其次,她和胡某均有稳定工作,胡某年收入10万元以上,她本人年收入五六万元,日常生活中无需借款。她和胡某离婚原因是胡某向她隐瞒炒期货的事。她到今年4月时发现,胡某炒期货负债五六千万元,胡某在与她结婚前炒期货亏损2000多万元。她如果知道胡某负债2000多万元,是不会和胡某结婚的。她也是受害人。

  杨某还称自己并未将家庭财产作抵押、隐匿处理。协议离婚后,她未得到任何财产,所有财产都归胡某或由其处理。离婚协议约定,由胡某承担女儿抚养费20万元,但胡某分文未付。从傅某提供的借条看,胡某借款时间是今年4月21日,而她与胡某离婚时间是同月20日。杨某称,不能排除两种情况:一种可能是她和胡某结婚前本案债务就已产生;二是婚后傅某借给胡某的款项已经归还,到了今年4月21日,胡某又向傅某借款75万元。这两种情况盖然性很大。

  综上,足以认定该债务是胡某个人债务,应由胡某个人归还;即使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胡某向傅某借款,该借款也未用于夫妻日常生活。2010年后,她和胡某未购过房产,不存在向傅某借款用于购房的事。根据省高院此类案件指导意见,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范围负债的,应认定为个人债务。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傅某对她的起诉。

  针对杨某的抗辩,傅某补充陈述称,他于1997年至1999年在婺城区秋滨工业城办厂期间认识胡某,当时胡某在秋滨支行当信贷员。除本案外,以前胡某向他借的钱都还清了。因为他在胡某所在银行开户,胡某知道他企业的存款情况,胡某向他借款,他就按胡某要求将钱转入胡某指定的账户(杨某、胡某的农行账户,杨某某的金华银行账户),当时他没要求对方写借条。因为胡某夫妻两人都在银行工作,胡某又是信贷员,他相信对方。今年1月,他所在企业向胡某所在银行贷款也是胡某帮忙的。开始胡某还比较守信用,如果他要用钱,胡某会打回他的账户。今年4月21日,胡某主动找到他,说自己打辞职报告准备离开银行,以前的借款结算一下,写张借条。经双方结算,对方确认尚欠75万元,并出具借条1张。当时,胡某都是以买房、暂时急用等理由向他借钱的,没有说是炒期货。如果知道是炒期货,他也不会借。他认为这是胡某夫妻共同债务,炒期货利润归夫妻享受,亏损也应由两人承担。

  法院的判决

  法院经开庭审理后确认,2010年10月15日至2011年3月18日间,胡某向傅某多次借款,傅某将资金转账至胡某指定的银行账户(杨某、胡某的农行账户,杨某某的金华银行账户),胡某用于做票据及期货投资。今年4月21日经双方结算,胡某出具借条1张,确认尚欠傅某借款本金75万元。

  法院查明,胡某、杨某于2009年10月28日登记结婚,今年4月20日,两人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对本案债务未载明。

  法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傅某和胡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合法有效。双方结算后胡某出具借条的行为是对此前双方债权债务的确认。本案债务发生在胡某和杨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胡某借款用于做票据及期货投资,应当按其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本案债务在离婚协议中虽未载明,但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应当由胡某归还,杨某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杨某履行连带债务后,有权向胡某追偿。借条中对归还期限及利息均未约定,可从5月5日(起诉日)起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逾期利息(月利7.31‰,7月7日调整为月利7.63‰)。傅某主张从4月21日(借条出具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利息,无相关依据,法院难以支持。

据此,法院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7条、90条、108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等规定,于7月11日判决胡某归还傅某上述借款本息,杨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据悉,杨某不服婺城区法院的判决,已于7月25日向金华市中级法院提起了上诉。

  链接: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即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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