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通过各种法律和法规,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开展各种教育,首要的内容是把法律规定的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告诉受教育者,国防教育也应如此。
我国的《宪法》和《法律》详细规定了公民的国防权利与义务。开展国防教育,应该把公民的国防权利与义务教育作为专项内容,详细解释和宣传,使我国公民通过相关法律的学习,深刻认识自己的国防责任,牢记国防权利,并能够自觉履行应该承担的国防义务。我国的法律法规中,涉及公民国防权利与义务的条款很多,但并不要求所有的人毫无差别地接受全部条款,而是要求人们根据年龄、职业的不同,学习并领会相关的条款。为了便于人们理解法律赋予的国防权利与义务,不妨把公民的国防权利与义务分为如下层次。
第一,全体公民都应履行的国防权利与义务。在《宪法》和专门法律法规中,有些条款规定了我国公民共同的国防权利与义务。如,《宪法》第5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第55条第一款规定:“保卫祖国、抵御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国防法》第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应当依法履行国防义务。”第9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法和有关法律,拒绝履行国防义务或者危害国防利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等等,都是全体公民最基本的国防义务的法律规定,是国防权利与义务教育的基本内容。我国公民,从小学生到退休老人,从普通百姓到高级干部,从目不识丁的文盲到知识渊博的学者,无一例外地都应该接受这一层次的教育。
通过国防权利与义务基本条款的学习与教育,使每一个公民都能够牢记自己的国防权利与义务。当需要其履行法律规定的国防义务时,每一个公民都能够自觉付诸行动,这说明法律规定国防权利与义务已经深入人心。相反,假如有些人以种种理由拒绝履行国防责任,说明国防教育还有待深入。
第二,与年龄相应的国防权利与义务。根据国防建设需要和公民的实际能力,我国的法律法规对不同年龄公民的国防义务做了专门规定。比如,服兵役的规定、预备役人员的规定、参加民兵组织和训练工作的规定等等。这就要求不同年龄的公民,除了牢记公民共同的国防责任外,还应学习与自己年龄相符合的法律条款,以便能够自觉履行国防义务。比如,《宪法》第55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从法律原则上规定了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全体公民的国防义务。但是,考虑到实际能力和我国充足的人力资源,在和平环境下,不需要老人和儿童服兵役,为此《征兵工作条例》第三条规定:“每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22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为了保证征兵工作的顺利进行,该条例第十一条还规定:"县、市兵役机关,在每年9月30日以前,应当组织基层单位对当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岁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达到服兵役年龄的男性公民,应当按照县、市兵役机关的通知亲自前往登记。"每个青少年,在18岁以前就应该认真学习并牢牢这些条款,以便能够自觉参加兵役登记,并主动报名应征。
在国防教育工作中,充分宣传公民的国防权利与义务,能够有效增强公民履行国防义务的自觉性。在某高校曾发生过这样一件事情,在某年的征兵工作中,征兵人员到一位大学教授家动员他儿子入伍,这位教授却说:“当兵不是自愿吗?我们不愿意当兵,为什么还要动员我们去呢?”工作人员告诉他:“适龄青年应征入伍,是《兵役法》规定的公民义务,而不是自愿不自愿的事。”这位教授怀疑地问:“《兵役法》还有这样的规定?”征兵人员拿出《兵役法》,他看过之后,毫不犹豫地说:“既然有法律规定,就让孩子去履行自己的责任吧。”如果国防权利与义务教育到位,就不会出现类似的误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