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8月17日讯
身处职场,维权方法不当,很容易适得其反。在怀疑企业故意刁难并蓄意辞退自己的情况下,由于未采取正当维权方式,嘉善一副总经理反被企业合法辞退。
事件回放
阿奇(化名)是嘉善某企业聘请的副总经理,负责生产、技术、人力资源、安保后勤等工作,年薪有30多万元。工作大半年后,企业认为阿奇管理理念落后,协调能力不足,致公司产能低下,通知他前往该企业在平湖的关联企业离岗培训。
阿奇认为企业对他的评价不客观,加上又拖欠了他一个多月的工资,所谓的离岗培训又没给出具体培训计划和内容,阿奇觉得企业明显是在逼他辞职。
果然,到培训企业报到后,阿奇被告知要下车间工作。在找朋友拍了几张他在车间的照片后,阿奇再没去培训企业,也没回原来单位。半个多月后,阿奇把用人单位告到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请求裁决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恢复其工作岗位,同时支付拖欠他的两个月工资。而用人单位也以阿奇拒绝服从企业安排、未参加培训为由,解除了阿奇的劳动合同。
此案历经劳动仲裁和法院的一审、二审,最终,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了阿奇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恢复其工作岗位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首先,没有证据证明阿奇的用人单位安排他离岗培训,目的是迫使他离职。即便培训内容中含有下车间工作一项,阿奇也不能以与其职位不相符为由拒绝,因为工作无贵贱之分,阿奇的职位虽然是分管生产的副总,但作为培训的一项内容,法律并未禁止作为管理人员不可以从事一线工人的工作。至于拖欠工资,经法院查实,确有其事,但就劳动关系而言,劳资双方应建立必要信任关系,相互间应保持必要容忍。在拖欠时间不长、拖欠工资非常态、劳动者未提出催告的情况下,不能认定用人单位是恶意拖欠工资。其次,阿奇未经用人单位同意,不接受离岗培训并持续半个多月不出勤,已构成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专业解读
承办该案的法官表示,《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侧重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同时也兼顾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目的是为了“构建与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阿奇作为用人单位高薪聘请的管理人员,在享有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应较普通员工更自觉地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如果认为用人单位的管理违反法律规定,侵害自己的合法权益,理应通过合理、合法的手段维权,可他却采取了违反劳动纪律的形式抵制用人单位的管理。这样做,反而令自己陷于被动状态,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