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8月18日讯
7月31日,临海市永丰镇坑头村64岁的凌大爷感觉身体不适,在老伴蒋奶奶的陪同下,到永丰镇石鼓卫生站就诊。在输液后不到两分钟,凌大爷出现意识障碍等异常反应。凌大爷被迅速转送到台州医院进行抢救,但终因抢救无效死亡。
双方对峙,群殴一触即发
凌大爷两儿子觉得卫生站要负全部责任,到该卫生站“算账”。
当天,他们愤怒地到该卫生站讨要说法,情绪激动,与卫生站发生了激烈的争执。双方都争红了眼睛,都邀约了数十人来“助阵”,一场群殴事件一触即发。
永丰镇政府、派出所、司法所(医调站)、镇卫生院、市卫生局等相关工作人员组成了联合调查组,奔赴现场,封存病历、药水,经过现场调解,双方愿意和解。
家属高额索赔,卫生站要求尸检
凌家认为,凌大爷之死完全由该卫生站误诊造成,给家人带来了极大的精神痛苦和经济损失,要求该卫生站按温州动车事故赔偿标准,赔偿误工费、丧葬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死亡赔偿金等共计91万元。
面对死者家属的高额赔偿要求,该卫生站负责人胡医生直喊冤枉。他认为凌大爷死因不明,无法接受其家属的赔偿要求。胡医生说,他拥有医生资格证,是按照卫生站所具备的条件给凌大爷做了常规的检查,诊断为上呼吸道感染,并开具了处方。输液前,他为凌大爷做了皮试反应,显示为阴性,才进行输液治疗的。这一治疗流程符合医疗规范,并无任何不当和过错,也不会对凌大爷造成损害。凌大爷的不幸逝世完全是因自身疾病所致,可以通过尸体解剖查清死因。
家属拒绝尸检
调委会调解“资助”7.8万元
“农村没有这风俗,人都死了,还要来折腾我老头子。”对于胡医生提出的解剖要求,蒋奶奶第一个强烈反对,双方再次陷入“冰河”状态。
永丰镇司法所调委会认为,凌家拒绝进行尸检,影响了对凌大爷死因的判定,从而也无法证明胡医生在抢救凌大爷的过程中存在误诊、误治的行为,所以要求该卫生站赔偿无法律依据。“从7月31日到8月12日,我们每天都在为双方协调。考虑到凌大爷的死给其家属造成很大的精神伤害,再加上凌家经济也比较困难,卫生站最后以经济资助的形式资助凌家7.8万元。”调委会工作人员说。
律师说法
解决医患纠纷的有效方式
浙江鲁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娄军辉:
目前,我们国家规范医患关系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两部:分别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侵权责任法》。一般来说,医患纠纷的处理程序是:一是双方协商处理;二是卫生行政部门参与调解;三是医患专业调解委员会调解;四是申请医疗事故鉴定;五是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医患纠纷当事人以医疗事故为由向法院起诉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诉到法院的,参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这就是说,患者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医疗事故的鉴定,但该案按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应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而该《条例》中没有死亡赔偿金这一项目,有可能使患者方获得的赔偿金较少。
患者方也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向法院提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诉讼,这样就将适用《侵权责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患者可以获得死亡赔偿金等赔偿。
当然,以上两者,都要以医疗机构存在过错为前提,如果医疗机构不存在过错,那么就谈不上赔偿问题。
我认为,发生医患纠纷后,患者方可以在上述几种处理方法中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方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像本次事故中,凌大爷的家属通过有关部门介入调解的方式解决医患纠纷,也是一种医患纠纷的有效解决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