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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在线08月19日讯
小区业主委员会应该与业主是利益共同体,为业主服务是业委会成员的义务。可是,昨日下午,杭州世纪新城的业主代表却与该小区业委会对簿公堂,这已是该小区业主与业委会官司一个月时间里第二次开庭。
业主代表要求撤销与南都物业续聘物管合约的世纪新城业委会2011年第3号决议,用出庭业主代表的话来说,他们对出卖业主利益的业委会已到“忍无可忍”的地步。
西湖区法院审理后,没有当庭作出判决。
物业费要涨:业委会成了众矢之的
世纪新城住户超过2000户,2007年6月1日起负责小区物业服务的是南都物业,根据原先签的协议,物业服务合同将于今年5月31日到期。
今年4月15日,世纪新城业主委员会发布公告称,定于4月30日召开业主大会对“关于召开业主大会表决是否续聘南都物业”同时提起对“调整物业服务费价格”进行表决。
到5月27日,业委会发布公告,宣布表决结果为“回收1547票,同意629票”、“投票结果表明,南都物业公司继续与小区签约”、“与南都物业达成按涨价后的收费标准下降每月每平方米0.05元”。
在3号决议的基础上,7月7日,业委会三个委员做主与南都物业签订了物业托管合同(以下简称新合同),并于第二天公告。
通过对此新旧物业合同,业主代表们发现,新物业合同提高了物业费收费标准,却大幅降低了物业服务标准,减轻了物业的违约责任,却加重了业主的违约责任,比如本应在物业管理费中列支的部分日常维修费用改在业委会报销,部分公共收益的管理权拱手让给物业,还剥夺了业主选聘物业公司的权利。
根据新的物管合同,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中多层涨0.15元/月平方米、小高层公寓涨0.25元/月平方米、高层涨0.25元/月平方米、商铺涨0.35元/月平方米(世纪新城原先的物业收费标准为多层公寓0.8元/月平方米、小高层公寓1.4元/月平方米、高层公寓1.5元/月平方米、商铺2.6元/月平方米)。而且按旧合同,前三年按比例应支付业委会办公经费14.2万元,但南都物业分文未付,新合同连这一条款也取消了。
另外,新合同取消小区地面停车位、场地、公共部位的经营性收入相关规定。增加了无偿提供物业管理用房面积从350平方米增加到763平方米(按世纪新城小区可收费面积254193.95平方米的3‰计算)的条款。
业主代表质疑:未达到法定半数同意票续聘物管违法
作为原告的三位业主代表身份比较特殊,其中老周是业委会顾问。老周说,作为业委会顾问和世纪新城物业续聘招标组成员,续聘前期的几次会议他都有参加,但都没有涉及小区物业提价的问题。这也就意味着业委会没有业主大会的授权,没有经过合法的程序讨论物业费用的提价,没有就物业费用提价的问题向业主通报,征求过全体业主的意见,就“擅自将物业费提价和是否同意南都续聘”进行绑架表决。
另一位原告是一位退休领导,他当庭指出,7月7日业委会在仅仅只有五名委员参加、而且有两名委员反对的情况下,竟然能通过与南都物业的续聘合同,并堂而皇之的盖上业委会的公章,本次业主大会的召集程序和该决议表决结果均属违法。
第三位原告李先生,是原告一方主要发言者,他认为根据物权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涉及物业选聘、续聘或小区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而《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逾期不参加投票业主的专有部分建筑面积和人数是否计入已表决的多数专有部分建筑面积和人数,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但是“该已表决的多数票应当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内建筑物总面积的过半数和业主总人数的过半数”。4月15日业委会《关于召开业主大会表决是否续聘南都物业的公告》中的第3条也有相同规定。而世纪新城小区总数为2093户(业委会提供的数据为2191户,其中业主为2056户),同意票数仅为629票,显然达不到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业委会就宣布物业续聘投票通过的做法,自说自话,属违法行为。
业委会叫屈:是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
3号决议出炉是否合乎法定程序和结果是否合法成了昨天法庭争议的焦点。根据业委会提供的材料显示,在决议出炉之前,业委会发放1547张选票,其中有效票1306张,根据小区业主大会和业委会议事规则,最后投票统计结果都超过了半数,这意味着决议最后通过,业委会对这一结果在第一时间进行了公告,一切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操作。
业委会派出两位代表到庭,业委会一方认为,如果没有及时选定物业,那么小区的治安、设施维护,电梯运行及绿化等问题就会面临瘫痪,我们只是按照小区的议事规则按章行事。
“新合同只是个大合同,还要在日后慢慢地磨合及修订,并作出相应补充。”业委会一方承认,业委会的管理在制度层面缺乏刚性政策,属于松散形的自治型组织。
听到被告席上一位业委会代表提到“世纪新城业委会是杭州在公平、公正、公开做得最好的业委会之一”,旁听席上嘘声一片。
法庭上,双方都表示同意调解,但三位原告提出调解的前提是业委会要撤销3号决议和公告,但业委会表示决议和公告是业主大会通过的,业委会只是执行并没有撤销权力,因此调解失败。
在庭审结束后,作为原告的一位业主代表向记者坦承,如果以推翻业委会3号决议公告并向法院申请撤销,这意味着新物管合同签订的前提违法,到时再要求物业公司解除新物管合同,会取得一举两得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