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8月20日讯
近日,宁波镇海一对夫妻上法院闹离婚。
昨天上午10点左右,妻子听完法官对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的解读,沉默了十几分钟,然后说:“我先撤诉吧,我回去再好好想想。”
这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以来,浙江省内法院首次调解成功的离婚案。
妻子
要分老公婚前首付房产要分他公司股份
王女士,34岁,在一家民营企业上班。
2006年8月,她认识了在某国企上班的邱先生,相恋三年后,2009年5月两人携手步入婚姻殿堂。
结婚两年来,王女士发现双方性格和生活习惯差异较大,丈夫大男子主义,什么都要他说了算,两人经常因生活琐事大吵小吵不断。
“这样的日子过下去也没什么意思,不如早离早解脱。”王女士说。
今年7月底,王女士起诉到宁波镇海区法院,要和邱先生离婚,并要求分割一套房产。
邱先生在2006年首付了18万在城乡接合部某小区买了一套商品房,110平方,登记在邱先生自己名下,贷款25万,10年还清,现在这套房子已经增值不少,王女士要求分一半的房产。
“还有他公司里有股份,我也要求分一半。”王女士说。
法官
两人分割财产要求都不符合规定
承办法官为双方做调解:“根据8月13日新实施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你们双方要求分割财产都不符合规定。”
法官分析:新解释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张女士和邱先生两套房子都是在两人婚前购买,婚前付了首付,婚后一起还贷,因此这两套房子共同还贷部分的款项以及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应该由双方互相给对方补偿,也就是说王女士和邱先生要向对方补偿自己名下房产还贷支付的款项及房产增值部分。
另外,王女士提出分割邱先生在公司的股份,股份是邱先生在婚前获得的,根据新解释第五条,这些股份应为邱先生的个人财产。而股份在婚后的分红等收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王女士有权分割。
听了法官的解释,王女士思量再三后撤诉了,再试试挽救这场婚姻。
(文中均为化名)
丈夫
“她要分我这套房子我还要分她那套呢”
妻子要离婚,要分他的房产,邱先生也是一肚子不高兴,他嘀咕道:“房子写了我一个人名字,她多次要求把她的名字也加进,我没同意,她又说要卖掉这套房子,再重新买一套,我也没同意。”
“她要分我这套房子,我还要分她那套呢!”邱先生愤愤地说。
经调查,2000年11月,王女士和她母亲也在镇海买过一套房子,登记在王女士和她母亲名下,140多平米,贷款20年,一直是王女士的账户在还贷。
“如果要离婚,我的这套房子归我,她的那套房子得分我一半。”邱先生说。来源:青年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