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8月22日讯
一名受聘于街道办事处的工程技术人员,竟然利用监督和管理街道土地整理工程的职务便利,受贿8万元。近日,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对该受聘人员蔡嗣民依法提起公诉。
现年49岁的蔡嗣民,江西人,大学文化程度,是温州市某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代理总工。2007年,龙湾区永兴街道农办牵头组织实施“永兴街道土地整理工程”,由于农办没有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因此聘请蔡嗣民为该工程的技术顾问一起实施管理。2007年9月,街道与蔡嗣民签订了聘用合同,约定每月工资4000元,由街道财政支出。
在“永兴街道土地整理工程”中,蔡嗣民负责该工程技术全面把关、监管和指导,尤其重要的是施工方提出的工程变更联系单、每月工程进度款都要经过蔡嗣民最终审核。此外,蔡嗣民还参与永兴街道土地整理工程的验收。
对承包人张某来说,蔡嗣民是个非常关键的人物,张某尽力讨好蔡嗣民,先后分3次送给蔡嗣民8万元。经审查查明,2008年6月,张某为了月工程进度款等方面能得到蔡嗣民的帮助,在蔡嗣民的车上,送给蔡嗣民人民币1万元,蔡嗣民予以收受。2009年上半年,张某为了感谢蔡嗣民在工程施工期间的照顾以及在工程上能继续得到他的关照,以制作竣工图费用的名义,在蔡嗣民的车上,送给蔡嗣民人民币两万元,蔡嗣民予以收受。2010年4月份,张某为了二标工程变更联系单能得到蔡嗣民的帮助,在张某的车上,送给蔡嗣民5万元,蔡嗣民予以收受。
检察机关认为,蔡嗣民受聘于永兴街道办事处担任永兴街道土地平整工程技术顾问,负责永兴街道土地平整工程的监督和管理工作,他实施的行为属于法律规定的从事公务行为,应当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具有正式编制并不影响其身份的认定。从客观行为上看,蔡嗣民利用其监督和管理工程,特别是对工程联系变更单上等问题提关键性意见,参与相关工程进度款审核等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达8万元。因此应当认定为受贿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