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8日,西湖法院判决一起离婚案。
向法院起诉离婚的是男方,但他最后被法院认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并对妻子实施家庭暴力。法院判决,准许两人离婚,他要向妻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4万元。
丈夫30岁,杭州人,在杭州做生意,妻子和他同岁,也是杭州人。
2003年12月,两人经人介绍相识,9个月后登记结婚。2005年,他们生下了一个女儿。去年4月起,丈夫开始经常夜不归宿。妻子渐渐生疑,后来听朋友说,丈夫在外面有了别的女人。她和丈夫大吵,丈夫矢口否认。
去年10月,丈夫向法院起诉离婚,理由是性格不合,妻子却坚决不肯离婚,丈夫的离婚请求被法院驳回。那之后,两人的关系变得更差,很少见面,一见面就吵。
妻子后来向法院提交的答辩状称:今年1月初,她无意中发现,丈夫的汽车停在九堡的一间出租屋门前,后来又看见一个年轻女人从屋里走出来,她确认,这就是丈夫和情人的住所。
妻子说,1月8日晚12点,丈夫又一次没有回家,她带着父母和众多亲戚怒气冲冲赶到出租屋。丈夫穿着睡衣开了门,妻子冲了进去,看到床上躺着一个穿着睡衣的女人,就是她之前看到过的那个年轻女人。她一把抓过情人放在床头的手机,翻开手机相册,里面有大量她和丈夫的亲密合影。妻子用自己的手机逐一翻拍之后,报警。
派出所出警,妻子、丈夫、情人都做了笔录。情人26岁,长得很漂亮,笔录中,她承认,自己和这个男子长期同居。出租屋房东也证实,两人在这里租房很久,是同居关系。
妻子跟法官说:1月底的一天,丈夫开车去买菜,途中和她偶遇。丈夫冲下车,大街上追着她就打。当时正是中午,街上有很多人看到他扬起拳头打一个女人,每一拳都很重,大家都很气愤。几番劝阻后,丈夫才停手,但她已经被打得直不起身。
民警接警后,丈夫跟民警说,妻子拿了他的手机,他是为了抢回手机才和妻子发生轻微肢体冲突的。
经公安机关检验,妻子肾脏受损,伤后出现血尿,身上也造成多处软组织挫伤,损伤程度已经达到轻微伤标准。
今年5月,丈夫又一次把妻子告上法庭,要求离婚,7月6日,此案开庭。
丈夫坚持两人性格不合,感情破裂,非离不可。妻子表示,离婚可以,但要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
“我有证据证明,他有外遇,而且还打我。”妻子当庭拿出厚厚一叠照片,全部都是丈夫和情人的亲密合影,其中甚至包括两人接吻照和婚纱照各一张。
“这些都是PS(用图像软件处理)过的!照片上的男人根本不是我!”丈夫很激动,当庭否认。
法官告诉他,如果对照片真实性有疑义,可以向法院申请鉴定。
丈夫低下头,不吭声了。
8月18日,法院判决此案。
妻子提交的照片,鉴于丈夫始终不肯向法院申请鉴定,法院对其真实性和证明效力予以认定。结合公安派出所的笔录和出租屋房东的证词,法院认定丈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并且存在家庭暴力行为,是过错方,因此判决两人离婚,女儿由女方抚养,丈夫需每月支付600元抚养费,并向女方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4万元。
为什么不追究丈夫的重婚罪?
法官说,追究重婚罪,属于刑事诉讼的范畴,需要女方自行向法院提起诉讼。按原告目前掌握的这些证据,还不足以认定其老公犯重婚罪。一般而言,重婚的认定比民事诉讼中认定存在同居行为的标准更为严格,需要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取证,即使存在同居行为,没有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也无法认定为重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