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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份工资9月发按新标准缴税 省地税局解答热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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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在线08月24日讯 “我只知道新的个税法的扣除标准从现行的2000元提高到了3500元,而且9月1日就要实施了。那么我8月份的工资9月份发,是按老的还是新的个税法缴税呢?”

  随着9月1日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日期的日益临近,很多工薪族开始对关系到自己钱袋子的个税问题越来越关注。

  日前,省地税局根据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就纳税人关心的8月份的工资9月份发如何缴税、新个税法可以少缴多少税、年终奖金如何计算个税、个体户如何缴纳个税等热点问题进行了解答。

  扣除标准提高到了3500元

  问: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主要对哪些内容作了修改?

  答:一是将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每月3500元;二是调整了适用于工薪所得的最低税率和税率级次级距,如将第一档税率由5%下调到3%,9级税率表调整为7级税率表,适当扩大了3%和10%两个低档税率的适用范围等;三是调整了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税率级距;四是将个人所得税申报缴纳税款时间从次月7日内延长到次月15日内。

  8月份工资9月发

  按新标准缴税

  问:我是一名普通的“工薪一族”,请问什么时候我可以享受到新个人所得税法的减税实惠?

  答:新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将于今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纳税人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按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扣缴)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入库,均按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扣缴)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照以上口径计算缴纳(扣缴)个人所得税。

  月薪5500元

  每月少缴305元

  问:能否举些例子说明一下,我可以少缴多少税款?

  答:例如,您于9月7日实际取得了所在单位发放的8月份工资3000元(假设已经扣除三险一金等费用),那么您可以适用新的减除费用标准3500元,即(3000-3500)<0,适用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后,您不必再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按照现行老税法计算,您需缴纳个人所得税75元,即(3000-2000)×10%-25=75元。因此,新的个人所得税法的实施,为您节省75元税款。

  再如,您于9月7日实际取得了所在单位发放的8月份工资5500元(假设已经扣除三险一金等费用),那么您可以适用新的减除费用标准3500元,即(5500-3500)×10%-105=95元。

  如按照现行老税法计算,您需缴纳个人所得税400元,即(5500-2000)×15%-125=400元。因此,新的个人所得税法的实施,为您节省305元税款。

  个体户等

  也将适用新的个税法

  问:我是一名个人独资企业业主,请问是否可以适用新个人所得税法,什么时候可以享受到新个人所得税法的减税实惠?

  答:此次新个人所得税法中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的相关规定不仅适用于个体工商户,也适用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

  具体来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在2011年9月1日(含)以后的生产经营所得应适用新个人所得税法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

  由于新税法的施行时间是在年度中间的9月1日,年终汇算清缴时涉及分段计算应纳税额的问题,需要分步进行:①按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②然后计算前8个月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8/12;③再计算后4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4/12;④全年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也是比照这个计算方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能否举个例子说明一下?

  答:如某个人独资企业按照新老税法相关规定计算出2011年度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5000元(其中,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本人的减除费用标准为,前8个月按老税法2000元/月计算,后4个月按新税法3500元/月计算),则其全年应纳税额计算如下:

  前8个月应纳税额=(25000×20%-1250)×8/12=2500元

  后4个月应纳税额=(25000×10%-750)×4/12=583.33元

  全年应纳税额=2500+583.33=3083.33元

  如果按照老税法计算,投资者本人需缴纳个人所得税5050元,即全年应纳税额=[(25000+(3500-2000)×4]×30%-4250=5050元。因此,新税法实施,实际上为投资者本人节省1966.67元税款。

  需要注意的是,这个计算方法仅适用于纳税人2011年的生产经营所得,2012年及以后则按照修改后的税法统一规定执行。

  月薪3.86万以下

  今后可少缴税

  问:新《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自9月1日施行后,哪些工薪收入者税负减轻?哪些工薪收入者税负增加?

  答:根据这次对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个人所得税政策调整,现月薪在38600元以下(假设已扣除三险一金等费用)的纳税人,税款将会有不同程度减少;现月薪在38600元以上(假设已扣除三险一金等费用)的纳税人,税款将会不同程度增加。通过这次修改税法,据测算,浙江省纳税人税负增加的仅占0.2%。纳税人纳税负担普遍减轻。浙江省工薪收入者的纳税面由目前的33%下降至10%,纳税人数由597万人下降至180万人。

  高收入人群

  将成我省个税监管重点

  问:近年来浙江省地税系统采取了哪些措施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有何成效?下一步税务机关在加强高收入者征管方面有什么举措?

  答:一是重点加强高收入者财产性所得项目征管。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文件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截至7月底,浙江省(不含宁波)累计扣缴税款8.95亿元,人均扣缴税款约为103万元,体现了税收对高收入者的收入调节。

  同时,我省地税系统不断完善拍卖所得、股权转让所得、房屋转让所得等高收入者财产性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管措施,带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在“十一五”期间保持年均37%的增长速度。

  二是切实加强高收入者日常税源监控。通过推广应用个人所得税全员管理系统,加强日常税源管理,夯实了个人所得税征管基础。积极推进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申报纳税工作的常态化,自行申报纳税人数逐年增加,浙江省(不含宁波)2010年度缴纳税款占当年个人所得税收入的34.45%。

  三是积极加强私营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管。加强法人企业向投资者分配股息、红利扣缴税款的管理,对非法人企业实行建账管理,明确规定对税务师、会计师、律师、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高收入者集中的鉴证类中介机构不得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是坚持开展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每年均在税收专项检查中布置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检查,堵塞税收漏洞,减少了税收流失。

  下一步,我省地税系统将继续把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作为重点工作。主要措施:

  一是要进一步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加强涉税信息的获取和应用,逐步掌握高收入者经济活动和税源分布特点、收入获取规律等情况。

  二是要综合运用日常税源管理和纳税评估等征管手段,以非劳动所得(主要是财产性所得和资本性所得)为重点,继续加强对高收入者主要所得项目以及高收入行业和人群的个人所得税征管。

  三是要继续开展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的专项检查,依法严厉打击偷逃个人所得税行为。

  -个税政策咨询服务小贴士

  纳税人如需对新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进行咨询可以直接拨打电话12366,通过“浙江财税12366语音特服系统”进行咨询。

  纳税人如需要详细了解新个人所得税法相关政策可登录浙江地税网站(http://www.zjds.gov.cn/)首页浏览“新个人所得税法相关政策”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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