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8月24日讯
定海交警部门8月22日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定海“8·14”昌洲大道交通事故两名肇事人负全责,受害者刘伟无责任。定海交警大队将以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依法提请检察机关对肇事人胡某、夏某予以批捕。8月23日上午,记者采访了定海交警大队相关负责人,详细了解了该事故的相关情况。
8月14日晚,在定海昌洲大道檀香新村路段发生了一起轿车碰撞自行车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事故造成自行车驾驶人刘伟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夏某(男,25岁)向警方报警,称自己驾驶浙L25887号轿车交通肇事。经警方现场勘查和初步调查,于8月16日对夏某以涉嫌交通肇事罪予以刑事拘留。
随着侦查工作不断深入,交警部门发现了诸多疑点。 8月18日,肇事实际驾驶人胡某(男, 24岁)迫于警方压力,到定海交警大队投案自首。 8月20日,胡某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经全面侦查后,警方查明,事故发生当晚,夏某在明知胡某无驾驶证的情况下,仍将浙L25887号轿车交胡某驾驶,胡某驾驶该车沿定海昌洲大道由西往东行驶,夏某当时坐在副驾驶座。 21时25分许,途经昌洲大道檀香新村路段时,由于胡某注意力不集中,导致车子左右晃动。当时,夏某便伸手按顺时针拉了一把方向盘,车子顿时失控冲过了南侧绿化带,与非机动车道上的刘伟正常骑行的自行车发生碰撞。因胡某属无证驾驶,当时就要求夏某“顶包”,夏某同意“顶包”并随后报警,胡某则逃离现场。
8月22日下午,定海交警依法作出本起事故责任认定:夏某因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人驾驶、在机动车行驶中干扰驾驶、乘坐副驾驶室时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等违法行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胡某因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驾车行驶过程中注意力不集中、驾车发生事故后弃车逃离现场等违法行为,也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受害人刘伟无交通违法行为,在该起事故中无责任。
来源:舟山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