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9月01日讯
见义勇为者是一个特殊的人群。
他们都曾为了公共、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将自己置于危险之中,身负重伤甚至不幸牺牲。
而在风光一时之后,其中的许多人渐渐淡出了大众的视线,甚至连生活下去都出现了困难。
为了不让见义勇为的英雄们流血又流泪,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若干规定》(下简称规定),并于日前正式实施。
记者从几方面细阅这份规定,字里行间无不流露着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关爱,保障力度空前。
见义勇为行为存在一定风险,万一出了意外,如何及时救助这些英雄?
《规定》明确指出,发现见义勇为受伤人员,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有义务及时将其送至医疗机构救治。
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对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应当及时积极组织抢救,实行先抢救治疗、后付费原则,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拒绝或者拖延。
《规定》还指出,对见义勇为伤亡人员的医疗费、误工费、丧葬费、残疾生活补助费和其他因见义勇为引起的合理费用,有加害人或者责任人的,经行为发生地县级公安机关、人民法院调解或者判决,由加害人或者责任人依法承担;有受益人的,受益人应当依法给予适当补偿;无加害人或者责任人,或者加害人或者责任人确实无力承担的,通过社会保险乃至行为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在见义勇为经费中先行支付等途径解决。先行支付的单位享有对加害人或者责任人的追偿权。
因见义勇为导致误工或无法继续工作,能够享受何种补助?
《规定》强调,见义勇为人员有工作单位的,因见义勇为误工、诊疗期间,其工资、奖金、各类福利待遇一律不变。
见义勇为人员无工作单位的,因见义勇为误工、诊疗期间,由行为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给予经济补助。
《规定》还明确规定,有工作单位的见义勇为受伤人员,在医疗期满后构成伤残的,经当事人申请,其伤残待遇按照国家有关因公(工)受伤人员的规定办理。
无工作单位的见义勇为受伤人员,在医疗期满后构成伤残的,经当事人申请,其伤残待遇由民政部门按照《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