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9月01日讯
8月13日起,《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正式实施,重点对离婚时如何分割房产等争议较大的问题作了解释。对于夫妻共同居住的、只登记一方姓名的房子,在离婚时的分割遵循一个基本的原则———“登记在谁的名下归谁”。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正式实施后,有关“谁首付,离婚后房子归谁”等误读让不少女同胞一下子“很没安全感”,不少夫妻一方要求在房产证上加名字。昨天,记者从我市房地产交易管理中心获悉,这段时间,前来咨询和办理房产证加名业务的市民明显增多,特别是咨询的人很多。那么,在房产证上加名字需要缴纳多少费用?手续又是如何办理的呢?
据市房地产交易办证中心工作人员介绍,如果是夫妻双方之间要求在房产证上加名字的,不涉及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契税等等大额税收,而只需收取房产证工本费及印花税。办理房产证加名手续时,夫妻双方需携带本人身份证、结婚证、房产证,手续简便,费用也不高,只收100元登记费,不加税,但若贷款没还清的,则不能办理。
法律界人士认为,婚前房子进行加名登记后,该房产将由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变为夫妻共同财产。加名以后如果双方离婚,那么该房子将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若一方的房子是按揭的,则必须获得银行同意。如果银行不同意,名字是加不成的。然后一方以赠与或转让等为理由与另一方先签订协议,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才可加名。若一方的房子已办理了产权证,则双方直接签协议同意加名,再到房产登记中心办理手续就可使房子成为共同财产。
来源:金华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