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邹金虎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近日,嘉兴平湖市人民法院宣判的一个特殊案子吸引了众人的目光。21岁的邹金虎,破门入户行窃,虽然只偷到一只价值0.5元的打火机,却因此付出了惨重的代价,悔得肠子都青了。
21岁的邹金虎来自安徽利辛,今年年初去了平湖市新埭镇打工,收入一般,无法维持他所追求的高消费。
7月10日下午,因为之前不小心摔伤,在租房处休息的邹金虎闲得无聊,便外出在周围晃了起来。
这时,他发现隔壁的出租房门上有一把挂锁。“上着锁,房里应该不会有人吧,去里面看看有没有什么值钱的东西。”盗窃的邪念在邹金虎的脑海中滋生了起来。
于是,他一屁股撞了进去。不过,令他失望的是,屋里并没有什么值钱的东西。邹金虎不甘心空手而归,便顺手拿走了放在桌子上的一只打火机。
同时,他为了掩盖自己破门入户的现象,还回到自己的房间拿了一把老虎钳,打算将门锁恢复原状。但由于敲击时的动静实在太大,邹金虎的行为被房东钱先生逮了个正着。报警后,邹金虎对自己的作案事实供认不讳。
庭审中,邹金虎也一直低着头。他说:“本以为‘拿’只打火机是小事,根本算不上犯罪,没想到却要坐牢了。”
【法律链接】:
今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中的49条内容进行了修改。对老百姓最关心的非暴力侵财案件是否构成刑事犯罪作出了明确说明:“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每日商报 作者 张玎 田舍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