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9月06日讯
实际驾驶车辆与准驾车型不符,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是否应该理赔?近日,开化县人民法院审结此案,判决保险公司有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的约定范围内拒绝理赔。
2009年6月5日,姜某和某保险公司签订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和神行车保机动车综合险合同,约定保险期限为2009年6月6日至2010年6月5日。
2009年8月28日,姜某驾驶重型仓栅式货车行至开化县齐溪镇里秧田村地段时,与骑自行车的廖某相刮擦,造成廖某受伤。经交警认定,姜某负主要责任,廖某负次要责任。
2010年8月2日,廖某向开化县人民法院起诉,经法院审理,裁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廖某86840.40元,余额119786.83元由姜某赔偿85%计人民币101818.80元,由某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的约定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
事后,姜某向某保险公司提出保险理赔申请。保险公司以姜某准驾车型与驾照不符属于免责条款为由拒绝理赔。2011年5月16日,姜某以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其免责条款是无效条款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支付其保险金101818.80元。
法院认为,在保险合同中双方明确约定,驾驶人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法院还认为,姜某持有的驾驶证为B1证,不具备驾驶重型仓栅式货车的资质,且姜某作为一名受过理论和专业技能培训,持有正规驾驶证的驾驶人员,理应知道其所持有的B1驾驶证不能驾驶重型载货货车。因此,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姜某提出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来源:衢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