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丰富了我们的生活,通过互联网看电视节目,也成了不少人看电视时的另一选择。然而,当网络电视与传统的数字电视狭路相逢时,一场利益之争也悄然上演了。昨天,嘉兴南湖法院开庭审理了全省首例广播组织权纠纷案。原被告双方则是嘉兴华数电视通信有限公司与嘉兴市电信公司。
独占性授权被侵犯索赔20万
今年,嘉兴华数电视通信有限公司相继在嘉兴市各个居民小区进行了有线电视数字化的整体转换。与此同时,嘉兴电信也开始推出了自己的宽带电视套餐,费用比华数的要便宜一些。于是,部分居民用户选择了电信的宽带电视,电信公司的这一行动,让华数公司有了意见。4月底,他们一纸诉状,将嘉兴电信告上了法庭。
原告嘉兴华数在诉状中称,自己与黑龙江电视台签订了频道资源合作合同,成为黑龙江卫视频道在嘉兴市区域电视信号接收以及传输的唯一合法机构,因此享有独占性的广播组织权。
然而,嘉兴电信未经华数的许可,也为客户提供了接收“黑龙江卫视”频道的服务。原告认为这种以盈利为目的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广播组织权。
为此,原告向南湖区法院提起知识产权诉讼,要求被告嘉兴电信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并承担公证费、律师费等17000元,同时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不过,被告嘉兴电信对原告的这一说法完全不赞同。双方整整一个上午,围绕着原告是否具备本案的主体资格;广播组织权是否保护互联网领域;被告的宽带电视是否造成了原告的经济损失三个方面,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华数拥有广播组织权吗?
“华数不具备广播组织权的主体资格。”被告律师首先质疑了原告的诉讼身份,他指出,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如果没有相关许可,广播组织权的主体仅限于广播电台和电视台。“被告自始至终没有看到嘉兴广电集团给予华数的许可证。”
对于被告方的质疑,原告律师一再强调具备资格,“我会在庭后向法庭提供许可证。”
那么,华数如果的确具备了广播组织权的主体资格,其权利在互联网上能否得到保护呢?
这一问题也成了双方辩论的重头戏。因为本案涉及的是IPTV产业,是一种利用宽带有线电视网,其与传统广播电视的最大区别就是通过互联网进行传输。
“互联网领域的著作权只能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权予以保护。”被告律师的观点相当鲜明,“我国目前著作权法并未将信息网络传播权纳入广播组织权的保护范围,这不是立法缺陷,而是利益平衡的考量。广播组织权利既关系到广播组织利益的保护,也关系到社会公众信息获取权的保护,在扩张广播组织权时必须非常谨慎。”
不过,原告律师却提出了截然相反的观点。“如今是数字时代,互联网发展日新月异,法律肯定是有一定的滞后性的。当法律有漏洞时,法官就应该充分行使自由裁量权,通过一个个判例来维护司法公平。”
原告主张20万损失依据何在?
原告在起诉书中提出,嘉兴电信要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这一赔偿的数字依据又何在呢?庭审中,原告提到了“落地费”和“广告费”这两个词。
原告说:黑龙江卫视在嘉兴区域落地播放要付华数每年10万元的信号传输费,也就是“落地费”。这是因为每个频道覆盖范围越广,收视率就会越高。给频道带来的广告收益也会越多。华数相当于为这些频道的广告商在本地做宣传提供了渠道,所以收取这笔费用理所当然。
原告的言外之意是,电信的业务给了电视频道提供另一种落地渠道,将来可能会影响华数收取“落地费”。
另外,原告认为:电信的宽带电视业务会导致华数电视业务的收视率下降。这会给华数的广告收入带来影响。而这部分的损失是难以计算的。所以,按照法律规定主张赔偿20万。
但被告认为,原告转播电视频道非但不用向电视频道付费,反而每年还有10万的收入。所以,根本不存在20万元的损失。
“三网融合”中的利益之争
庭审后,原告律师说,这次他们仅仅选取了一个频道起诉,“如果法院支持我们的诉求,我们会有批量案件陆续起诉。”记者在原告提供的公证书上看到,原告已经对包括黑龙江卫视在内的六十多个频道的播放画面进行了公证。
被告律师则认为,华数诉请制止IPTV的行为,将会严重影响到公众利益,不应保护。“案件的实质是我国‘三网融合’中的利益之争。”被告律师告诉记者,2010年1月21日,国务院颁发了《关于印发推进三网融合总体方案的通知》,三网融合的目的就是要打破以往广电在内容输送、电信在宽带运营领域各自的垄断,在三网融合的状态下,用户既可以通过有线电视网打电话、宽带上网,也可以通过电信网看电视。
然而,据记者了解,嘉兴市并非三网融合试点城市,这也是各个运营商设法想要在政策实施前占领市场、争夺利益的重要原因。
法庭将依法组织双方调解或择日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