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9月07日讯
孕妇在分娩过程中,因助产员用力过猛,导致婴儿出生后右臂瘫痪。事后,婴儿的父亲王某起诉医院,要求赔偿损失。北仑法院日前依法判决:对于这起医疗事故给新生儿带来的人身损害,医院方面须承担90%的赔偿责任。
去年2月6日凌晨,孕妇张某到北仑一家医院待产。当天,经医生初步诊断,张某的胎膜早破,并且腹中婴儿可能是巨大儿。当天下午2时左右,张某没有进行剖腹产,而是通过顺产的方式产下一名女婴。但是孩子出生后,却发现右臂异常。
“那天,小孩出来时没有哭。当时,我就问医生什么原因。他告诉我,助产员接生小孩时,力气用大了,可能伤到小孩胳膊了。”张某说,因为孩子刚出生,亲戚朋友都来医院探望,当时也没有时间与医生交涉。
当天下午,张某发现孩子的右手垂下来后不会伸起来,捏一下也没有反应。而到了晚上,孩子就一直哭。“我们跟医生反映了这情况,直到第二天,医生也没给我们答复。大约一周后,医院手外科的医生检查后说是手臂神经损伤。”张某说,早知如此,她就选择剖腹产了。
经上海医科大学医生诊断,新生儿是右臂丛神经损伤,损伤几乎无法恢复。王某和张某夫妇俩认为医院存在明显过错,多次向医院交涉,但医院在赔偿问题上没能与他们达成一致意见。今年初,王某以女儿的名义将医院起诉到北仑法院,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交通及住宿费和伤残赔偿金等共计15.9万元。
由于对部分责任无法认定,双方同意由宁波市医学会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今年7月15日,鉴定结论出来了——这是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医院承担主要责任。
北仑法院审理后认为,医院在查出产妇存在巨大儿的可能性后,没有尽到与其专业技能相适应的预判,没有建议或告知产妇宜选择剖腹产;在产妇分娩过程中发生肩难产后,医院在接生过程中存在助产手法不当的过错;医院没能及时发现新生儿损伤并采取相应的对症治疗措施。
至于产妇,在医院以书面形式告知生产过程中的风险之后,没能结合自身情况选择剖腹产,对事故造成的后果也应负部分责任。
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法院判决医院承担90%的赔偿责任,对在医疗事故中遭受人身损害的新生儿赔偿医疗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9.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