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9月08日讯
一份13年的保单,终于到了可享受的日子,投保人吴大伯喜滋滋地去领钱,却被告知,早在7年前,该保单已被退掉,保险金也已被领走。
吴大伯表示自己并未办过退保手续,但保险公司不买账,无奈之下,吴大伯向海曙法院提交了诉状,要求按保单约定继续履行保险合同。
日前,宁波海曙法院当庭判决此案,保护了吴大伯的合法权益。
13年保单中途“被退保”
今年62岁的吴大伯,家住宁波江北慈城,可谓是很有保险理财意识。
早在13年前,也就是1998年2月中旬,他就向一家保险公司买了“老来福98终身寿险”。
该险种条款和保单约定,吴大伯一次性支付保险费9380元,等吴大伯60周岁后,就可以从保险公司那里,每年拿到1200元,直至吴大伯身故。
由于并非每年都要缴款,所以,随着时间推移,吴大伯和老伴也就差不多忘记了这事。
今年年初,吴大伯突然想起这个事情来,掐指一算,已到了享受这份保险带来收益的时间了。
但他却怎么也找不到保险合同,幸好,当时的缴费凭证还在。
吴大伯想,保险合同反正在保险公司有留底,于是就拿着缴费凭证到保险公司,要求对方履行保险义务。
没想到,保险公司给他的答复让他震惊:你已经退保了。
程咬金估计就是那个小偷
根据保险公司提供的材料,显示在2004年7月,吴大伯已经办理了退保手续,当时保险公司就收回了保单,并给付了退保金10365元。
这让吴大伯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自己投保后,根本没来过保险公司,何来退保一说?
但保险公司拿出了一份“退保申请书”,上面有吴大伯的签名。
另外,吴大伯在家里找不到的保单原件,已经在保险公司处,正是当时吴大伯退保时回收的。
对此,吴大伯断定,这个签名是假的,自己根本就没写过什么退保申请书。
而保单怎么会在保险公司处?
吴大伯百思不得其解,最终,他一拍脑门,想起了一件事。
原来,2003年4月,吴家不幸遭遇梁上君子光顾,被偷走不少东西,当时家中一片凌乱,他们只顾着计算财物损失,却没在意保单在或不在。
吴大伯猜测,保单,多半就是那时被偷走的,而自己当年不记得那张保单,所以也不知保单失窃。
那次盗窃,尽管在慈城派出所立了案,但到现在仍未抓住小偷。
吴大伯估计,小偷偷走保单后,根据保单上的姓名和身份信息,找人办了一张假身份证,然后到保险公司办理了退保手续,留下一个假签名,冒领了退保金。
不是审查不严是什么?
当然,这一切都是吴大伯的猜测,却没什么证据能证明确实是小偷冒名顶替领走了退保金。
保险公司也表示,他们是通过正常的程序,替“吴大伯”办了退保手续。
吴大伯非常愤怒:连身份证真假都不辨别,连签名真假都不核对,保险公司明显没有尽到审查义务。
那么,究竟是吴大伯保管不善,还是保险公司审查不严?
法庭上,双方争辩激烈。
保险公司称,第二代身份证是在2006年起更换使用的,此后才有了身份证识别系统,因此在2004年,由于技术条件限制,保险公司无法有效识别身份证的真伪。而伪造的签名,也只能证明有人冒领,并不能证明保险公司未尽审查义务。投保人保管保单不善,遗失后也没向保险公司挂失,这才是导致财产损失的缘由。
吴大伯反驳说,签名是假的,这一点经过司法鉴定后已确认。而那张所谓的“退保申请书”上,“申请人”一栏是假签名,领款收据中,“领款人”一栏索性就没签名。保险公司凭一份保单加上这些假东西就钱退给别人,这不是审查不严是什么?
法院判决继续履行保险合同
海曙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退保申请书”中,签名并非原告吴大伯所签,因此原告并无解除合同的意思。
而保单中有一条明确规定:“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凭保险合同、最后一次缴费凭证及投保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办理。”
现在,被告无法证明在办理退保手续时,已查看了退保人提交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件,故不能认定被告已对退保人的身份情况进行了审查。
此外,经法院审查,保险公司提供的退保申请书和领款收据上的日期,也有前后矛盾,加之领款收据中亦无领款人签名,可见保险公司在办理退保手续时,未尽到合理、谨慎的审查义务。
法院最终判决,双方之前签订的“老来福98终身寿险”依然有效,保险公司应当依照约定,继续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