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9月14日讯
9月7日上午,从吉林来宁波发展的杜先生领到了宁波市第100万辆车的新车牌,这让杜先生兴奋不已。至此,宁波市汽车保有量突破了100万辆,成为国内第9个汽车保有量过百万辆的城市,而宁波拥有汽车驾驶证的人数也突破了200万,正式迈入了汽车社会。
买车容易,养车难。养车自然离不开修车。据了解,目前宁波各类机动车维修企业已发展至3960多家,年维修量近400万辆(次)。市场上关于汽车维修的投诉越来越多。雾里看花的维修价格,偷梁换柱的维修过程,让消费者苦恼不已——
汽车维修纠纷引起了宁波市有关部门的高度关注,近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上通过了《宁波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下称《条例》)。这个《条例》不但对汽车维修配件价格、工时费收取标准和质量保证期等作了明确规定,还对维修经营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行为进行了规范。权威人士指出,这一《条例》不但使汽车维修业戴上了“紧箍咒”,也让车主们依法维权有了“尚方宝剑”。目前,《条例》已经上报省人大,待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即可生效实施。
《条例》详情如何?不知底细的普通消费者,如何防止“被宰”?条例对甬城的市民有何利好?市民又如何运用它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呢?记者专程采访了业内专家。
修车要订维修合同
维修方霸王条款无效
案例:
家住东湖花园的陆先生的车子进水后无法启动,他将车辆拖至修理厂维修,修理厂和保险公司之间对发动机是否进水以及维修费用方面存在分歧,维修厂又未经陆先生和保险公司同意擅自将发动机拆开维修,产生费用6700余元,保险公司因此拒绝赔付,最后经三方协商才化解矛盾。
专家解读:
《条例》规定,“托修人要求订立机动车维修书面合同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同意订立。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托修人责任、排除托修人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在维修过程中,需要增加或者变更维修项目的,应当事先征得托修人同意并订立补充合同。补充合同可以采取书面合同形式,也可以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其他形式。”
“未经托修人同意,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擅自进行维修或者装配机动车有关设备的,托修人有权拒绝支付相关费用。”
专家告诉记者,如果陆先生在送修时与维修厂签订正规的维修合同,就可避免麻烦。“这两年,机动车维修投诉大幅增加,但车主往往不能提供维修合同,能提供的只是一张收据或配件清单。而维修厂做了哪些检查、发现了什么问题或怎么维修,都不能从维修清单上获得信息。一旦发生质量事故和消费纠纷,很难认定责任。”
专家认为,签订维修合同,可有效控制维修期间“没换配件谎称换配件”、“维修中途借故坐地涨价”等欺诈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