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9月15日讯
住房公积金支取的政策有所调整。昨天,记者获悉,为保障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提高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发有关通知,对住房公积金相关支取政策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政策从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根据规定,职工因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或者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支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储存余额尚不足的,提取其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储存余额时,除满足规定的资金用途和相关人员书面同意条件外,还须符合职工本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条件。本人没有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不得提取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
与此同时,职工公积金支取金额也有所调整。新的政策是,职工因购买自住房申请支取公积金的,支取金额不超过住房消费行为发生时(以发票开具之日为准)的账户余额;支取总额(包括本人、配偶、父母、子女)不超过购房总额。
天天商报 记者 章建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