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9月16日讯
出租车司机使用假币、故意隐瞒乘客遗忘物、一个考核周期内有责投诉达5次等情况,将被列入信用黑名单,由运输管理机构实施为期3个月的重点监管。据悉,《温州市出租汽车驾驶员信用考核暂行办法》将从10月1日起施行,给市区出租车司机的经营行为戴上“金箍圈”。
信用分计满将被“回炉”教育
《办法》信用考核实行计分制(记者注:像交通违章计分一样)和奖分制,考核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20分,从出租汽车驾驶员初次领取《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以下简称《客运资格证》)之日起计算。
驾驶员在考核周期内累计计分达到20分的,在计满20分之日起15日内接受不少于18个学时的道路运输法规、职业道德和安全知识的继续教育,并将《客运资格证》交存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继续教育结束后,出租汽车驾驶员凭继续教育合格证明办理清除计分手续,领回《客运资格证》继续从事出租车经营业务。
信用考核情况将作为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行业评优、表彰、奖励的重要依据。出租车公司也可将驾驶员信用考核情况作为培训、聘用的重要依据。
“非信用”司机将被重点监管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将其列入信用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告:使用假币的;故意隐瞒或48小时内未归还、上报乘客遗忘物的;一个考核周期内累计计分达到20分,且未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一个考核周期内有责投诉达到5次的;《客运资格证》被撤销的。
因上述前四项情形被列入信用黑名单的驾驶员,由运输管理机构换发标注有“非信用”标志的《客运资格证》,实施为期3个月的重点监管;因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客运资格证》而被列入信用黑名单的驾驶员,自《客运资格证》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客运资格证》。
此外,敲诈、勒索乘客的;撞人逃逸的;拒绝载客的;途中甩客的;故意绕道的;强行拼载乘客的;不按规定使用计价器的;不按计价器显示的金额收取运费的;与乘客发生纠纷,殴打乘客等行为也都将被计分。
不过,驾驶员如有以下情况,信用考核将获得奖分:获得县、市、省、国家级荣誉称号;驾驶员的优秀事迹经县、市、省、国家级有关部门发文表彰;驾驶员的优秀事迹在县、市级以上新闻媒体上获得宣传;驾驶员参加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文明创建活动等。
出租车公司也被促使加强管理
《办法》还对出租车公司作出规定,一个年度内所属出租汽车驾驶员累计有20%以上信用考核等级为不合格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连续两个考核周期,所属出租汽车驾驶员均累计有20%以上信用考核等级为不合格的,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向社会公告,且一年内不批准新增运力。因此,出租车公司应加强管理,采取有效措施提高所属出租汽车驾驶员信用考核的合格率和优良率。
据介绍,《办法》的施行是为加强出租汽车驾驶员管理,引导出租汽车驾驶员依法经营、诚实信用,施行之后,2009年4月27日发布的《关于印发温州市出租汽车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温运征运[2009]6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