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保监会网站9月20日消息,浙江保监局查出嘉禾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于2010年2-10月期间,以虚列银保专管员、虚列银保培训会议费、员工借款、虚列制作费等形式合计套取资金145058.63元。2011年1-3月通过虚列会务费的形式套取资金40600元。上述合计虚列费用185658.63元。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嘉禾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处罚款150000元。以下为处罚决定书全文:
浙保监罚2011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浙保监罚[2011]10号
当事人:嘉禾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嘉兴市中山名都1幢701室,负责人金剑。
嘉禾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数据不真实等一案,经我局依法立案调查,现已调查终结,并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经查,嘉禾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于2010年2-10月期间,以虚列银保专管员、虚列银保培训会议费、员工借款、虚列制作费等形式合计套取资金145058.63元。2011年1-3月通过虚列会务费的形式套取资金40600元。上述合计虚列费用185658.63元。
上述事实,有调查笔录、情况说明、有关财务凭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对嘉禾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处罚款150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601939,股吧)浙江省分行营业部,户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账号:33001613535058070806),并将付款凭证的复印件交我局法制处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浙江保监局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