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日报讯 (记者 余勤 通讯员 江山 孙金花)
核心提示:
交通肇事逃逸,是人性与良知的泯灭,也是对社会公德与法律的公然挑衅。近年来频频出现的恶性肇事逃逸案例,更折射出众多深层次的社会问题,不得不引起人们的深思。
心存侥幸、畏惧法律、害怕巨额赔偿……
交通肇事逃逸司机的心态不尽相同,但殊途同归,他们走上的都是一条丧失人性、与法律对抗的不归之路,也必将受到更严厉的法律制裁。
这一刻,等了十二年
“无论你逃到哪里,我都将找到你。”
湖南省涟源市有个叫伏口的小镇。街头一角,余杭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老民警赵鸿穿着便衣,坐在一辆车里,静静地守候着。
天边刚刚擦黑,一辆拖拉机停到路边,有名男子下了车。赵鸿立即走上前,用当地话喊了声“阙定元”,男子回头应了一声。这时,两位民警突然一拥而上,将他摁倒在地。
为了这一刻,赵鸿和同事们已足足等了12年——
那是一起惨不忍睹的恶性交通事故。杭州余杭南山村的一条村路上,一辆夏利车被一辆“湘K”开头的东风大货车迎面撞飞20多米,支离破碎。夏利车上的4人受伤,其中女驾驶员及其哥哥经抢救无效死亡。更令人痛心的是,大货车司机阙定元没有抢救伤员,也没有报警,竟弃车而逃。
“只要他多做一点点,说不定这两个年轻人的生命就不会消失。”处理事故的民警们暗下决心,一定要将这个丧心病狂的肇事者捉拿归案。
然而,阙定元十分机警,一有风吹草动,就四处潜逃。12年来,负责此案的民警换了一茬又一茬,但始终没有放弃抓捕。
“我们每年都派人去湖南,印象最深的是2007年冬天那次,我们步行进山到阙定元的老家,冒着寒风整整守了一晚,仍未能抓获。”老赵说,转机出现在今年8月,经侦察确认,阙定元已回到老家,他们再度出征。
12年前的阙定元,才24岁,刚刚结婚。如今的他,已是两个孩子的父亲。但12年来,他整日惶恐不安,不敢出去打工,躲在山中煤窑挖煤。他说:“我知道自己迟早总要被抓,这也是一种解脱。”
阙定元的归案,对遇难兄妹的老父亲来说,则是另一种解脱。
“12年了,我终于可以告慰孩子们的在天之灵了……”老人哭得十分伤心。
那一逃,上了不归路
与阙定元不同的是,因交通肇事致人重伤的贵州人刘某,在逃亡3年之后,选择向嘉兴市秀洲区交警大队投案自首。
“1000多个逃亡的日子里,我除了悔恨,还是悔恨,我早应该选择自首……”坐了两天两夜的车子才从江西赶到嘉兴的刘某,如释重负。
其实那本是一起很普通的交通事故:2008年4月4日清晨,在嘉兴打工的刘某驾驶一辆拖拉机,与当地人蒋某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蒋某受重伤。
刘某的一念之错,却使得事故变得复杂。他驾车逃逸了,一逃就是3年。
不过,无处不在的追逃警察身影,使刘某深知,自己躲开的只是一时的法律惩处,换来的将是更严厉的法律制裁。尤其是收到嘉兴警方写给逃犯家属的公开信后,他再也不想躲了,托家人私下打听,最后选择自首。
虽然选择继续逃亡与投案自首的结果会有所不同,但不容否认的是,阙定元、刘某等人从逃亡的那一刻开始,走向的就是一条与法律对抗的不归路。
据省公安厅交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自清网行动开展至9月上旬,我省已有212名交通肇事逃犯落网,其中一名为公安部督捕逃犯。
省高院的抽样调查表明,2010年全省法院审结的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中,法院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案件占总数的15%至20%。
他们为何而逃?省高速交警总队政委何卸洪告诉记者,部分交通肇事者之所以选择逃逸,是因为恐惧。
“许多驾驶员缺乏对现场处置的基本知识,一旦突然发生交通事故,面对目不忍睹的惨状和伤者的哭喊或者大量围观的群众,往往表现得惊慌失措,脑子一片空白。只要有机会,肇事者就会溜之大吉。”何卸洪说,持这种心态逃逸的人,大多逃后不久就开始后悔,有的在家人劝说下投案自首,也有少数没有勇气自首的,因此受到严惩。
更多肇事者逃逸的原因,是怕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这些肇事者主要是担心伤员、死者家属漫天要价。”有关专家指出,交通事故发生后,虽然也会出现伤员或死者家属刁难的个别情况,但最后的赔偿都要依法处理,不可能乱来。此外,出了交通事故,一般车辆都有保险,没有必要过分担心赔偿问题。
自然,还有少数肇事者逃逸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他们中大都是一些无证驾驶车辆或驾驶无牌车辆的肇事者,因担心无证驾驶受到法律制裁,而选择逃逸。更有一些肇事者心存侥幸,自认为附近没有目击者,只要自己不说出去,交警部门就不会查出来。
出了事,就得要面对
肇事逃逸,能逃多久?
有关专家指出,在现有的侦技条件下,尤其是道路监控设施的逐步完善,肇事者逃逸无疑是作茧自缚,自讨苦吃。我国有些城市的肇事逃逸案件破案率已高达9成。
不仅如此,据法律规定,肇事逃逸还要“罪加一等”。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由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除负担民事责任外,还要承担刑事责任。一般判3年以上7年以下,致人死亡的7年以上有期徒刑,肇事司机自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省高院上半年还新出台《关于正确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犯罪的会议纪要》,统一交通肇事逃逸认定的界限。其中明确规定,交通肇事后让人顶替构成交通肇事逃逸。还有,交通肇事逃逸后随便编个理由说怕挨揍才溜,是行不通的。逃离事故现场后具备报警条件不及时报警,具备投案条件而不及时投案的,也被认定为逃逸。
有关法律规定,对于肇事者事发时逃离事故现场,后又到公安机关投案,但不影响事故责任的认定、且事故损失没有扩大的,可不作为逃逸处理。
结果,在严惩醉驾的今天,就出现不少肇事者钻法律空子,先逃跑,等醒酒后再去自首。《会议纪要》对此同样也有严格规定:认定是否直接去公安机关投案,不能仅以被告人辩解为依据,应当根据离开现场后的行走线路、时间长短等因素综合判定。
山东最近就发生了这样一起情节十分恶劣的事件:
9月19日,山东省安丘市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依法批捕犯罪嫌疑人王某。原来,今年8月21日22时30分许,王某酒后驾驶黑色长城越野车与一辆摩托车发生碰撞,将车上一对男女撞倒在地。慌乱之下,王某驾车逃逸,但路上越想越害怕,就开车回去看看。结果看到女受害人正抱着男的大哭,王某想到自己驾驶的车保险没有过户,怕赔不起钱,竟产生不如撞死了事的念头,遂驾车将倒在地上的两人碾压致死后潜逃回家中。案发后,王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专家指出,大多数交通肇事系偶然发生,作为驾驶员,一方面要强化守法自律意识,谨慎驾驶,切实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另一方面,在事故不幸发生后,更要去除侥幸心理,正确面对、依法处理事故,选择逃逸只会变“无意肇事”为“故意肇事”,结果悔恨终生。
专家观点
中国科学院心理所社会与经济行为研究中心研究员、博士生导师王二平:如果被惩罚者认为,可能会到来的惩罚是自己难以承受的,那么他一定会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结果,就是逃避惩罚。近年来交通肇事逃逸事件屡禁不绝,就和这种社会心理意识有直接关系。因此,要预防和减少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最重要的是通过完善法律等途径,改变这种共识心理,让计算的结果变成:发生事故后,留下来接受处罚更“划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