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龙摄影的两件商标
嘉兴“龙摄影”的门店招牌(图片由南湖区法院提供)
浙江在线09月23日讯
市区中山路上的公交站牌里随处可见“龙摄影”的巨幅广告。这家摄影室开业10年了,生意也越做越大,最近“龙摄影”的老板却犯了愁:自己被人告了,而且问题还不小,是店里的招牌惹了官司。
昨天,南湖区法院开庭审理了嘉兴丽致龙摄影有限公司(诉称“龙摄影”)的商标权纠纷案,原告和被告的代理律师分别到庭应诉。
原告林先生是台湾籍人士,其在诉状中称,早在1995年,“龍DRAGON’S”和“龍龍DRAGON”两件商标就已经通过国家商标局注册登记,两件商标在“摄影、礼服”等商品和服务上使用。
原告律师表示:“林先生作为商标的持有人,依法享有该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专有使用权。若没有许可或授权,任何单位、个人不能擅自使用。”
林先生发现,被告“龙摄影”在门店的显著位置突出使用了“龍 DRAGON”的字样。他认为,这样的举动很容易对公众造成误导,导致消费者认为被告与原告的业务存在关系。
林先生主张,“龙摄影”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及为制止该侵权行为的合理支出,共计5万元。
在法庭上,原告律师出示了两件注册商标以及被告牌匾的照片。两件注册商标是文字与图案的组合,除了“龍DRAGON’S”和“龍龍DRAGON”的字样,在下方还分别有一顶花轿的图案和一个龙的图案。林先生注册的两件商标中,“龍”的字体是小篆。
被告“龙摄影”门店用的也是“龙”的繁体字,字体是行书,门店招牌上还有“DRAGON”字样。对于原告的起诉,被告律师一再表示,他们没有实施侵权行为,“原告的商标既包含文字,又包含图案,而我们门店用的是简化的名称,也没有图案,根本没有相似之处,也不相近,谈不上侵权。”
原告律师针锋相对地指出:嘉兴“龙摄影”的老板也是台湾人,龙摄影在台湾和大陆都是相当知名的,他作为台湾人应该知道这点。如果按照被告律师的说法,门店招牌要简化,应当简化成“丽致龙”,而不是简化成“龍”。而且嘉兴丽致龙摄影有限公司对外自称“龙摄影”,已经造成了公众的误认。
对于5万元的经济赔偿,原告律师表示,被告从企业注册成立至今一直使用“龍”的标识,其侵权行为达10年之久,这点金额并不算高。
由于原告和被告均同意协商,法庭将在庭后组织双方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