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9月26日讯
本来姐弟俩高高兴兴放学回家,不料弟弟却在途中被狗咬伤,造成七级伤残。记者日前从永康市法院获悉,该院开庭审理了这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蒙某夫妻原籍贵州,多年前来到永康务工,育有一对儿女,女儿今年12岁,儿子6岁,一家四口租住在永康市东城街道。为了能给孩子们创造一个更好的生活环境,蒙某和妻子都辛苦地工作。因工作繁忙,夫妻二人下班时间较晚,就由姐姐小婵在放学后顺路接弟弟小智回家。
2010年11月9日下午,与往常一样,姐姐小婵放学后,来到幼儿园接弟弟。在回家路上,姐弟俩高兴地边走边聊。这条路姐弟俩之前也曾走过多次,可那天,令人意想不到的一幕发生了。正当两人走着,突然有一条狗凶狠地向姐弟俩扑来。狗将弟弟扑倒在地上,一直咬住不放。看到弟弟被狗咬,姐姐小婵便大声呼喊求救,幸好被路过一村民发现,才把满脸血肉模糊的弟弟解救出来。最终在村民和幼儿园老师的帮助下,受伤的弟弟很快就被送往医院救治。
得知儿子被狗咬伤后,蒙某赶紧放下手头的工作,迅速赶往医院。在医院的抢救下,小智算是脱离了生命危险,可是,他的脸部多处撕裂伤,并造成眼眶内壁骨折,鼻中隔骨折,鼻软骨骨折。经医院手术治疗后,小智的面部尚遗留累计34.5cm的皮肤疤痕,明显影响了脸部容貌。住院期间,小智的医疗费用由狗的主人全额支付。然而,司法鉴定部门鉴定,小智脸部损伤已达到七级伤残。看着儿子从前那张天真可爱的脸已不再,蒙某夫妻俩每每谈及总是禁不住流下泪来。出院时,蒙某找到了狗的主人,要求其对此进行赔偿。因与狗的主人夏某商量赔偿问题未果,最终,蒙某作为小智的法定代理人,一纸诉状将狗主人夏某告上了法庭,要求被告夏某赔偿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共计118023.31元。
永康市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庭审中,原告提出,被告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被告则认为,原告法定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责任,放学的时候没有自己去,由未成年人去接,如果有大人在场的话,就不可能发生这样的危险,所以原告方存在着严重的过错,被告有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的法定事由。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作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而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因被告夏某所饲养的动物致原告受伤,作为动物饲养人对此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判决由被告人夏某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15916.76元。日前,双方达成和解,被告按协议支付赔偿款。
来源:金华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