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审议的《浙江省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条例(草案)》规定,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将餐厨垃圾交由未经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依法许可的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单位处理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依法许可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置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来源:每日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