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9月27日讯
精神病人乘医护人员不备,在医院里自杀身亡。医院在保险公司投保了医疗责任保险,是否应获保险赔偿呢?
温州康宁医院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分公司(下称中保公司),为了上述情节,打起了官司。
法院一审和二审,驳回了医院的诉讼请求。医院不服判决,向检察机关提出了申诉。
昨天,最新消息传来,经温州市鹿城区检察院建议,由浙江省检察院提出抗诉,康宁医院和中保公司两起医疗保险合同纠纷,已获再审改判,判决中保公司向康宁医院支付保险赔偿金共计29万余元。
医院分别
向两名患者家属赔29万
事情起因是,2006年10月,康宁医院患者陈某,乘医护人员离开之际,在病房自缢死亡;2007年4月,另一名患者蔡某在活动室趁工作人员读报时,溜到探访室,从窗户跳楼身亡。
事发后,康宁医院分别向两名患者的家属,赔偿了29万多元。
随后,康宁医院向已经投保医疗责任保险的中保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然而,中保公司却拒绝赔偿。理由是,依据保险合同条款,精神病人的自杀行为,并非诊疗护理活动过失造成,而是医院内部安全管理没到位。
2007年10月,康宁医院就这两起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
鹿城区法院一审和温州市中级法院二审都认为,两名患者自杀身亡事故,并不是由康宁医院的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活动中,因执业过失造成的,不属于医疗保险责任范围,故判决驳回康宁医院的诉讼请求。
再审改判
保险公司支付医院29万
康宁医院不服法院判决,向温州市检察院申诉。温州市检察院立案后交由鹿城检察院办理。
鹿城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原判强调了以治疗为目的的诊疗活动,却忽视了以治疗为目的的护理活动,而且对诊疗活动的理解也过于狭窄。这两起自杀事故,都是医院在诊疗护理活动存在执业过失造成的,应属于医疗保险责任范围,中保公司应按约承担理赔保险责任。
因此,鹿城区检察院遂以原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为由,建议温州市检察院对该两起案件向浙江省检察院提请抗诉。
经浙江省检察院提出抗诉,温州中院再审采纳抗诉与申诉理由,撤销原一、二审民事判决,改判中保公司支付康宁医院保险赔偿金29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