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9月27日讯
未满18岁的女孩汪婷在结识两名社会上的“混混”后,开始做起了拐卖妇女的生意,甜言蜜语将女人哄骗出来,然后将其卖掉。近日,婺城区法院一审以拐卖妇女罪,判处汪婷有期徒刑3年3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
汪婷,别名“小青”,江西乐平人,今年17岁的她小学毕业后就没再上学,开始在社会上“游荡”。今年年初,汪婷结识了同样无业的“混混”李天洪和谭洪二,这两人大汪婷10多岁,经常带她出去玩,称会“罩着”她,并让她跟着一起做拐卖妇女的生意。
3月中旬,李天洪在网上认识了一名姓易的湖北女子。随即,他们3人便商量先用甜言蜜语将易某哄骗出来,然后再将她卖掉。几天后,易某果然上当,她被李天洪带到义乌。3月18日,三人找到了买家。汪婷、谭洪二采用威逼、胁迫的手段,将易某带到金华,入住婺城区某宾馆。当天下午,谭洪二就迫不及待地联系买家周某,并把易某的照片发给周某看。不过,周某嫌易某年纪大,没要。
当晚,汪婷离开房间去买夜宵,谭洪二在房间内强奸了易某。因为“卖”不出去,汪婷和谭洪二就又想了一招,要求易某打电话给其丈夫,让他汇3500元钱过来再放人。不过,易某的丈夫没有汇款。次日凌晨,3人带易某回义乌,在出城登记时,被金华市公安局出租车治安管理处抓获。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了解到被告人汪婷法律意识淡薄,自我控制能力较弱,辨别是非能力不强,交友不慎,贪图钱财,从而走上犯罪道路。因汪婷作案时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法院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判决汪婷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3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李天洪和谭洪二另案处理)。
来源:浙中新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