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9月27日讯
为了看一条躺在马路中央的小蛇,两个男子从车上下来,看得入了迷。正在这时,一辆小轿车飞驰而来,就在一瞬间,两个人倒在了血泊中。9月26日,犯罪嫌疑人詹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武义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这个肇事的驾驶员是詹某,武义县三港乡人。2011年6月20日晚上,他接到朋友曾某的电话,邀他一起到武义县城吃夜宵。于是,他带着一个朋友,开车沿上松线从柳城往武义方向行驶。开着开着,他发现对向车道靠近中心黄色虚线的位置有一辆车,开着的大灯让人觉得很刺眼。“打那么亮的灯做什么?影响别人开车。”他小声嘀咕了一句,以为是正常开动的车,也就没往心里去。当与对方车子相距四五米远的时候,詹某稍微减了一下速,避开了对方的车子。突然,他看到自己行驶的车道上竟然站着两个人,心里一激灵,赶紧踩了急刹。但由于距离太近,车子还是不可避免地撞上了他们。
詹某浑身直冒冷汗,赶紧跑下车去。地上躺着的两个人中,其中一个竟然是朋友曾某!这时,从那辆停着的车上下来了一个人,一边把伤者抬上车一边叙述了事情的经过。
原来,事发当晚,曾某等人在家吃完饭后,由驾驶员开车到武义县城吃夜宵。车主梁某坐在副驾驶室,曾某则坐在后排。不久,眼尖的梁某发现公路上有一条蛇,身上还有一圈一圈的环,颇为美丽,想把它抓回来,就叫驾驶员往回开。到了那,梁某和曾某就很兴奋地下了车,谁知没一会儿就听到刹车声响,紧接着“哐”的一声,两人就被撞飞了出去。
虽经全力抢救,但伤势过重的二人还是没能抢救回来。这起交通事故的责任最后这样认定:詹某因为驾驶前照灯发光强度不符合要求的机动车上路行驶,未注意路面车辆行人动态,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曾某的驾驶员因驾驶机动车临时停车妨碍其他车辆通行,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曾某和梁某因在车行道内抓蛇,均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来源:金华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