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9月27日讯
人的社会价值各不相同,但人的生命如果用价值来体现的话,应该是不分高低贵贱的。对于因车祸而亡的农民陈宝香和林梅友来说,他们的家属获得了参照城镇户籍标准计算的死亡赔偿金的最高额赔偿,即每人人民币54.718万元。9月15日,温岭市巴士公司把总计122万多元的各项赔偿款汇到温岭市人民法院的账户,这意味着,陈宝香、林梅友的家属分别获赔包括54.718万元死亡赔偿金在内的各项赔偿款61万多元。
这是根据2010年7月1日施行的《侵权责任法》规定台州判处的首例“同命同价”案件。
行路难:一起车祸,三人遇难
今年2月5日中午,温岭市巴士公司一名驾驶员驾驶一辆大型普通客车载着乘客从温岭市区开往该市箬山方向。12点35分左右,客车与对向行驶的一辆轿车交会时发生刮擦。因客车驾驶员采取措施不当,导致客车发生侧翻,车内乘客陈宝香(55岁,农业户口)当场死亡,林梅友(71岁,农业户口)、柯斌素(32岁,非农业户口)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交警部门认定巴士公司驾驶员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轿车驾驶员无责任。
农村户籍和城镇户籍:
生命赔偿的户籍藩篱
事故发生后,陈宝香和林梅友家属分别起诉温岭市巴士公司及其保险公司,要求民事赔偿,并提出了死亡赔偿金参照城镇户籍标准、按最长20年计算的要求,总计分别是54.718万元。
为什么他们按这么高的标准提出索赔?因为同车死亡的柯斌素是非农业户口,只有32岁,她的家属提起赔偿的话(柯斌素家属起诉时间迟一些,目前案件还在审理),其死亡赔偿金将按城镇户籍标准计算,并且要算20年,也就是金额54.718万元。为了体现“同命同价”,他们是参照柯斌素家属的索赔标准提出的。
据承办该案的陈法官介绍,法律对死亡赔偿金是这样规定的:死亡时不足60岁(含60岁)的,按20年计算;死亡时超过60岁的,每多一岁死亡赔偿金的赔偿年限减1年,但75岁以上的,均为5年;每年赔偿的金额,农业户籍的按照当地农民上一年人均纯收入,城镇户籍的按照当地城镇居民上一年的可支配收入计算。
据两死者家属的代理律师介绍,此案最大的争议在于三死者的户籍性质差异。去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开始施行,根据其中第十七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律师说,在《侵权责任法》施行之前,对于非农业户口与农业户口的死亡赔偿金计算是不一样的,死者若是农业户口,我省一年的赔偿金为11303元,最高赔付20年为22.606万元,而对于非农业户口,我省每年的赔偿金为27359元,最高赔付标准也是20年,即54.718万元。可见,在浙江,如果都赔20年的话,两者相差32.112万元。
71岁老汉:
10万和54万之别
比如71岁的死者林梅友,如果按原来的法律规定,结合他死亡时的年龄,他的死亡赔偿金只能按照农村户籍算9年,11303×9=101727元,10万多一点而已。而其家属后来了解到《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不再按原来的年限和标准索赔,并最终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9月1日,温岭法院一审判决巴士公司赔偿包括54.718万元死亡赔偿金在内的各项赔偿款共61.0205元。案件还没有生效,巴士公司就把全部钱交到了法院。当然,55岁的陈宝香家属在死亡赔偿金上获赔金额也是一样的。
据台州日报 叶长杉 王妙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