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三包”的脚步,离我们越来越近了。上周,国家质检总局在其官网发布通知:即日起,对汽车“三包”规定再次征集公众意见,并于10月下旬召开立法听证会。
汽车投诉逐年递增
作为全球最大的汽车消费国,汽车“三包”规定却迟迟没有出台,也让越来越多的消费者的维权举步维艰。相关数据显示,2010年投诉量同比上升幅度最大的商品是汽车,全国消协组织共受理汽车投诉20405件,同比增长51.1%,创历史新高。
汽车“三包”政策,主要是要明确家用汽车销售商、制造商、修理商的修理、更换、退货责任。
质检总局表示,为提高立法质量,拟于10月下旬在总局举行《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立法听证会,目前面向社会征集听证陈述人参加会议,公民和单位可在10月15日前报名参加,届时会从报名名单中确定参会人员。
整车“三包”期应不低于2年
对于新车,厂商都推出有不同的保修期。按照征集意见稿规定,家用汽车的“三包”有效期自销售商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计算。其中,整车“三包”有效期应不低于2年或者4万公里,以先达到者为准。
征求意见稿规定,汽车售出后30天内,出现因产品质量问题而产生的车身开裂、制动系统失效、转向系统失效、燃油泄漏等严重安全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更换、修理。消费者要求退货的,销售商应负责免费退货。
而在整车“三包”有效期内,遇到3种情况时消费者也可以选择退货、更换或修理。分别是: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了2次修理,仍未排除或又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发动机、变速器、车身因产品质量问题,累计更换总成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制造商在“三包”凭证中明示的其他总成或系统,因同一主要零部件产品质量问题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不过,如果在“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未按要求正确使用、维护、修理造成损坏,自行改装、调整、拆卸的,销售商、制造商、修理商能证明不是由于产品质量原因造成的,不承担“三包”责任,但应提供合理的收费修理。
征求意见稿规定,在整车“三包”期内,因质量问题修理时间累计不得超过35日;超过35日或同一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消费者可凭“三包”凭证、修理记录、购车发票,由销售商负责更换同品牌同型号整车。修理时间超过5日,修理商还要为消费者提供备用车或给予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
来源:每日商报 作者 张凯